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皖医保发〔2023〕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省医疗保障信息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起,新冠患者住院费用综合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
  2023年4月1日后,参保患者入院或在门诊治疗新冠病毒感染产生的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二、规范新冠临时用药医保支付管理
  自2023年4月1日起,新冠患者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保目录。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医保目录外药品和项目以及《关于将部分新冠肺炎治疗用药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15号)临时纳入的36种新冠对症治疗用药,同步调出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具体临时纳入的药品和支付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工作
  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和省医疗保障信息中心要及时更新发布我省医保药品信息数据库,指导督促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做好本地医保新平台更新维护工作。
  各级医保部门要总结疫情防控期间线上办、不见面办、支持长期处方、异地就医结算等优化经办服务工作经验,将相关服务转化为常态化的经办服务,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   四、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各级医保、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过渡期间相关费用结算、财政补助以及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前期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