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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预案的通知
(温政办〔2013〕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

  温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1.1 市减灾委组成。
  主 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工作联系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温州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农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外事办、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应急办、市科协、市红十字会、温州保监分局、温州海事局、市气象局、温州机场集团、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武警温州支队分管负责人。
  2.1.2 市减灾委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县(市、区)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
  (3)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3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全市避灾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核查、报送、发布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负责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市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组织参加减灾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宣传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动态。
  市农办(农业局): 指导全市农业生产干旱、洪涝、冰冻等防灾减灾以及灾后生产恢复自救工作,开展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控的研究工作及有关科普宣传工作;及时报告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动物疫情等灾情,指导和协调进行应急处置;指导做好灾区种子种苗供应工作;负责指导制定合理的农业生产规划;承担市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参与减灾工程建设的立项、初步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负责争取和安排损毁项目灾后重建资金,协调有关项目建设。
  市经信委:负责通信网以及各通信企业减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市教育局:负责在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预案演练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协调组织高等院校从事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活动;指导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及时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及其相关修建工作。
  市科技局(地震局):负责防灾减灾领域科研管理工作,针对防灾减灾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建设创新载体,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科研和示范,推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为政府提供防御对策和建议;负责地震行业管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并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市防震减灾规划、计划;组织参加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地震科普宣传工作和防震减灾演练;承担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消防、特警实施抗灾救灾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市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市级减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市规划局:为开展减灾活动和减灾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测绘和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市住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工程实施抗震设计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和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危旧房改造。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减灾救灾工作期间公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做好车辆的征集和调配工作,并负责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
  市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猪肉、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市文广新局:在市委宣传部的统一部署下,协调监督广播电视单位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在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饮水、食品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组织心理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市环保局:负责提供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有关资料;做好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市统计局:根据部门灾情统计工作的需要,做好对部门灾情统计调查的制度审批和业务指导;根据减灾委员会工作的需要,做好统计部门有关数据的提供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林业经营主体、林业基层单位开展灾害性天气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负责全市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应急救灾等林业自然灾害的防治减灾工作;负责保护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展森林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预案演练;承担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和松材线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沿海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预报和预警;开展海洋灾害信息服务;组织、指导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组织防治初级水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海洋赤潮毒素污染,监督查处违法采捕遭受赤潮毒素污染的水产品行为;负责组织赤潮灾情调查和评估;承担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外事办:负责国外及港澳特区政府及民间团体、个人对我市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协助市减灾委员会开展与国外减灾机构的外事联系、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组织协调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地方和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要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矿山、危险化学品事故抢救;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演练。
  市人防办:提供城市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和抢险救灾预案;根据政府的命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市应急办:负责政府应急管理;接收、报告和协调发布灾害的紧急信息;参与灾害总结评估和应急处置的专题报告工作;指导相关预案编修、演练和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市科协: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研究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制订、救援队伍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等各项备灾救灾工作;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督促保险公司做好防灾防损及保险理赔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灾害保险科普宣传工作。
  温州海事局:负责减灾救灾工作期间的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和安全监管,保障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畅通;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和船舶、设施等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以及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预案演练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大雾和霾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探测技术、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咨询及专项气象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灾害评估,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组织参加对外气象科技交流与合作,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与演练。
  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期间,救灾、救生物资、器械以及减灾人员、物资的航空保障工作。
  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重大灾害期间,负责金温铁路运输安全工作,协调减灾人员和物资的铁路运输。
  温州军分区司令部: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武警温州支队: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命令,组织应急救援队及其他应急力量参加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3.1 资金准备。
  (1)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中央、省、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金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1)合理规划、建设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县(市、区)应当根据辖区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布局,建立规模适度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调用灾区邻近的县级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1)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完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准备。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备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各级财政要给予支持和保障。
  (2)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的动员、运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4.1 预警信息。
  (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市农业局的主要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2)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并向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通报。   4.2 灾情管理。
  市、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
  (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级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
  (3)对于干旱灾害,市、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台帐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房户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帐。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县级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实灾情数据。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县(市、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加强岗位值守。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6)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减灾委设定三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I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d.干旱、暴雨、洪水、台风、低温冷冻、雪灾、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等)灾害造成和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市当季播种面积40%左右;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30万人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温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要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信委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通信网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建委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跨县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决定终止I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d.干旱、暴雨、洪水、台风、低温冷冻、雪灾、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等)灾害造成和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市当季播种面积20%左右;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市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驻温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县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中的一种:
  a.死亡人1以上,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d.干旱、暴雨、洪水、台风、低温冷冻、雪灾、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等)灾害造成和可能造成两个以上县(市、区)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当季播种面积20%左右;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6.4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
  (2)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3)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1)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视情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灾地区县级民政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帐,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上报省民政厅。
  (2)市人民政府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需冬春救助的人数,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3)根据各县(市、区)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并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民政部门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帐,并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报省民政厅。
  (2)开展灾情评估。市民政局根据受灾县(市、区)民政局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会同县级民政局,组织核查、评估,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市民政局根据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4)市民政局、市住建委要加强对倒损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县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地各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经验交流与协作。
  积极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经验交流,借鉴其他省、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宣传、培训和演练。
  (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科普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工作,推动社区减灾能力建设。
  (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5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订,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市、区)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6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温州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温政办〔2004〕183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及发生后,采取各种措施,对可能遭受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基本生活进行的有效保障。
  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能力,其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水喝,有伤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使死亡人员遗体能得到及时处理,确保社会稳定和安全。
  本方案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本方案。   1.2 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方案适用于发生在全市范围内应当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应对工作。
  本方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在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由市民政局牵头成立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
  2.1 市协调小组。
  市协调小组组长由联系工作副秘书长担任,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住建委、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外办、市侨办、市人防办、市台办、市供销社、市邮政局、温州海事局、温州电业局、温州检验检疫局、温州海关、温州保险行业协会、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及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2.2 市协调小组职责。
  (1)承担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工作;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事发地的信息、需求和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情况;
  (3)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发地的支持措施;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事发地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当地开展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配合事发地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组织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新闻发布的有关事宜;
  (6)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
  (7)研究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2.3 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民政局:牵头制订《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负责事发地重特大公共事件群众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提出拨付应急资金、调配各种储备物资方案;要求事发地启动应急预案,检查和督促事发地人员基本生活安排应急措施的落实,对事发地政府的紧急救援和死亡人员殡葬处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综合汇总各种信息;提出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召开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重大群体死亡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死亡殡葬处理工作综合协调会;指导民间组织、基层群众协助做好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发起社会捐赠,做好接收和捐赠款物拨付工作。
  (2)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拟定的统一口径,积极引导舆论宣传,指导、协调新闻单位按统一发布的新闻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3)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组织维护事发地的秩序,确保治安稳定;负责公共事件死亡人员身份的确认工作,并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地区居民死亡出具有关证明。
  (4)市财政局:按照《国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落实相关预算和资金。
  (5)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指导灾后重建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政策;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6)市经贸委: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用品、食品的紧急采购、调集等协调工作。
  (7)市住建委:负责事发地安置区域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设施中的房建工程建设及临时安置避险建筑安全性检测。
  (8)市国资委:负责事发地群众安置点的水、气的供给。
  (9)市交通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基本生活用品和捐赠物资的运输保障和保障道路畅通。
  (10)市水利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做好水利设施恢复等工作。
  (11)市农业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群众开展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12)市卫生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及安置点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13)市环保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赶赴事发地现场监测和处理。
  (14)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有关劳动保障的相关事宜。
  (15)市统计局:协助做好事发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统计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16)市工商局:负责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质量安全工作,查处各种假冒伪劣商品。
  (17)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渔民开展生产自救工作,协助做好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8)市质监局:负责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定点生产或采购领域的质量安全工作,查处各种伪劣产品,确保生活必需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
  (19)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综合监督食品安全。
  (20)市旅游局:负责协助安排事发地旅行社组织的游客基本生活和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死亡后遗体处理工作。
  (21)市粮食局:负责组织事发地的市场粮油供应工作。
  (22)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协助做好市级机关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3)市外办:协助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外国人、港澳地区居民的基本生活安排和死者亲属安抚工作,并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通报、联络工作。
  (24)市侨办:协助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华侨的基本生活安排和死者亲属安抚工作,并负责有关通报、联络工作。
  (25)市人防办: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的防护,协助做好人员生活的安置。
  (26)市台办:协助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台湾地区居民基本生活安排和死者亲属安抚工作,并负责有关通报、联络工作。
  (27)市供销社:会同市经贸委、事发地政府负责帮助、指导人员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和保障工作。
  (28)温州海事局:协助处理水上遇险船舶、人员基本生活的交通运输保障及水上遇难人员的搜寻和打捞工作;并负责做好遇险水域的水上交通管制和相关信息联络、通报工作。
  (29)温州电业局:负责组织事发地的电力供应。
  (30)市邮政局:负责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的邮件,确保邮路安全。
  (31)温州检验检疫局:负责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死亡人员遗体的检疫工作;对海外救援物资优先检验放行。
  (32)温州海关:负责海外救援物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优先入关,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地区死亡人员遗体出关工作。
  (33)温州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协调各保险机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34)市慈善总会:负责配合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活动。
  (35)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组织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现场救护工作。   2.4 各级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
  比照市协调小组机构职责,成立各级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3.1 响应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对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响应工作,按照影响范围大小、事态严重程度,分为特别严重、严重、比较严重、一般4个等级。
  对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特别严重、严重、比较严重的,需市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根据市政府的指令,由市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本方案,并报省协调小组。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必要时向省协调小组请求援助。
  对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一般,由各县(市、区)政府启动本级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3.2 指挥协调。
  本方案适用于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特别严重、严重、比较严重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接到市政府指令后,市协调小组组长应主持召开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
  情况紧急时,根据市政府指令,市协调小组组长按本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行动职责。
  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市协调小组组长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及时主持召开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参加。
  必要时,市协调小组组长可带领有关人员直接赶赴现场,指导、组织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行动。   3.3 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协调小组应关注事态发展状况,与事发地协调小组或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动态信息。
  (1)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协调小组应及时了解情况,综合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信息,及时与各成员单位联系、沟通信息,与有关部门协商,对事发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有关信息随时报告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2)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平时建立的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等,供市协调小组决策。
  (3)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行动涉及的有关县(市、区),应及时将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信息报市协调小组。
  4.1 人员到位。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协调小组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协调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有关成员单位待命,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4.2 紧急救助。
  (1)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当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群众,指导抗灾救灾。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2)如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以最快速度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指导事发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疏散、转移、安置群众,妥善处理死亡人员遗体。根据事发地政府的申请和现场工作组的评估,及时调拨各种应急物资,视情调动有关殡仪馆的力量,确保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及时处理。
  (3)现场工作组要监督事发地落实各项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救助款物;指导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4)现场工作组要及时落实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协调小组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4.3 要求援助。
  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要求上级部门支援。
  突发公共事件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由市协调小组组长确定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处置完毕后,由市协调小组写出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应急办,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响应结束后,市协调小组应及时组织专家或配合省协调小组派出的专家赴事发地进行现场情况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相关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评估结论。
  各成员单位要对人员基本生活应急行动保障响应结果、响应职责的履行、响应的组织、响应的保障、平时的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响应评估应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协调小组。
  6.1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预算和资金,给予合理保障。   6.2 物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死亡人员遗体处理要依托现有避灾安置场所、救灾仓储设施和各地殡仪馆,及时制定避灾安置场所、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存、殡葬设备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殡葬设备。每年对避灾安置场所状况、储备物资和殡葬设备进行清查,便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和跨地支援。
  (1)市民政局及县(市、区)民政局要建立健全避灾安置场所、物资储备库、点;各地要完善殡葬设施;各级避灾安置场所、储备库、点、殡仪馆应储备必需的物资。
  (2)每年年初要做好对食品、药品等物资的保质期限检查更换,并做好帐蓬、衣被、净水设备等基本生活物资的采购工作。
  (3)建立各种救助物资和殡葬用品生产厂家名录,每年签订物资紧急购销协议,视情购置丧葬用品。
  (4)建立健全各种储备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5)建立健全各种应急物资采购和调拨制度。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加强市级信息管理建设,建立覆盖市、县、乡镇(街道)的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以市民政局为依托,建立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间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成信息共享机制。   6.4 救灾装备保障。
  (1)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及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市、县民政局应配备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乡镇(街道)救助机构必须配备电脑等设备,建立自然灾害报灾信息系统。   6.5 人力资源保障。
  (1)民政系统要加强队伍建设,对全系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2)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3)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市、县(市、区)建立经常性社会捐赠接收站,乡镇(街道)建立经常性社会捐赠接收点。
  (4)进一步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项殡葬设备。
  7.1 培训。
  每年至少组织1次市本级有关人员的培训。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及乡镇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7.2 演练。
  根据灾害特点,不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的有效性。通过总结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的经验,不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8.1 奖励与责任。
  在实施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过程中,对反应快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于表彰奖励。
  因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8.2 制定单位。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方案,制定本部门、本县(市、区)的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8.3 解释单位。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温政办〔2006〕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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