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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沪奉府〔2006〕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上海市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上海市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适应本区特点和未来建设、发展的需求,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由区委统一领导、政府为责任主管、各部门分工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完善和强化区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和城镇组织化管理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1.4 总体情况
  1.4.1 本区为国际大都市--上海组成部分之一。本区濒江临海,有13公里黄浦江岸线和31.6公里杭州湾海岸线,为上海防汛防台前沿。本区历史上为农业大区,养殖业特别是畜禽、水产养殖发达,为上海地区动物疫情高危区之一。本区从事木材加工、易燃易爆、锅炉及压力容器制造等的事故发生高危企业较多,且较分散,事故防范难度极大。本区农村仍有部分危旧房屋,居住在危旧房屋中的大部分为老、弱、病、残、贫,存在安全隐患。本区为上海南部地区交通枢纽,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过境运输车辆较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机率较高。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和流动人口大幅度增加,工程质量、火灾、群体性食物中毒等人为致灾因素增多。除此以外,本区还存在诸多产生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自然社会因素。
  1.4.2 当前,本区正处于以科教兴区为动力,大力推进农村城市化,全面优化经济结构,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加速发展阶段,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该列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实施发展规划过程中,务必整合资源、理顺机制、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切实将预案中确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步提高本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4.3 按照国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定义和分类,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按照国家分类法,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4 综合分析特点,大潮、台风、龙卷风、特大暴雨等仍将是本区主要自然灾害。火灾、建筑工程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压力容器及锅炉爆炸、食品安全事故等仍是本区主要人为灾害。环境灾害、城市流行病、动物传染病等将是本区主要潜在灾害。   1.5 应急预案体系和适用范围
  1.5.1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区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镇(开发区)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和各类大型会展、活动等应急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5.2 各类各级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各级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和“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网格化、全覆盖的应急预案体系框架、预案数据库和管理平台,使应急管理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   2.1 组织体系
  2.1.1 组织领导。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中共上海市奉贤区委统一领导。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
  2.1.2 领导机构。根据区委、区府的决定,成立上海市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应急委的职责是:
  (1)研究确定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开展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在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
  (4)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奉贤区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市支援;
  (5)对各镇、开发区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比。
  (6)分析总结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3 办事机构。设立上海市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政府办公室。作为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工作。
  区应急委办公室职责:
  (1)执行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统-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机制,收集、分析研究上海市、区各专业系统报送的社会安全相关信息,报送区应急委员会,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要根据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及时报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3)定期组织修订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工作;
  (4)制定对各镇、开发区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评比工作规范;
  (5)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2.1.4 工作机构。本区具有应急管理职责的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相关职能部门,作为专业应急工作机构,承担区应急委部署的相关工作,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应急工作,需要时报请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各专业应急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拟订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贯彻落实市应急领导机构、区应急委的决定;
  (3)负责指导全区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4)组织、指挥、协调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承办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6)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专项应急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分设在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
  2.1.5 专家机构。区应急委和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建立由各领域的技术、管理和法律专家组成的专家人才库。平时为区委、区府、区应急委提供应急管理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发生突发事件和需要时。参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工作。
  专家机构主要职责是:
  (1)参与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的拟订和修订工作;
  (2)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3)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
  (5)承担区委、区府和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各专业应急工作机构设立相应的专家机构。   3.1 预测
  3.1.1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区内各专业应急工作机构、镇、开发区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和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1.2 本区水务、气象、地震、建设交通、房地、环保、安监、供电、供气、卫生、食品药品、农业、公安、金融、外事、信息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数据库其他内容由区各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3.1.3 健全预报机制。加强本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机制,各镇、开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及时做出预报,重要信息要立即报送。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特征和防范、处置的要求,建立短期和中长期预测、预报制度。
  3.1.4 提高测报水平。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跨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 信息报告
  3.2.1 迅速报告信息。一旦掌握和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所在社区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告区应急联动中心、所在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上级主管部门。市民有义务通过110等报警、特服电话和其他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2.2 严格报告制度。各应急救援部门、事故发生地镇、开发区、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接到报警信息后,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接报后一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两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报市主管部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3.2.3 加强信息通报。区应急联动中心收集、研判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监管的要求,并根据处置需要加强向各联动单位的通报,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区政府总值班室。
  3.2.4 及时处置信息。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接到重要信息后,要运用信息综合管理等系统,进行分析判断处理,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2.5 跨区域信息通报。区应急联动中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与相邻区县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 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预警级别首先由主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制定的预案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区应急委员会批准,严重级别以上的预警需由区应急委员会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或宣布取消需报请区应急委分管副主任批准,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或宣布取消需报请区应急委主任批准,严重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或宣布取消需市应急委员会统一发布或宣布取消。
  3.3.3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3.4 预警公告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弱、病、残、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5 预警处置。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区应急联动中心、涉及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在报请区应急委同意后,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必要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避险和防灾减灾常识;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组织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6)加强警卫,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按照市有关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特别加强气象、防讯、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市政、环保、建委、人防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4.2 由公安奉贤分局会同区应急办、区信息办,建立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4.1 分级响应
  4.1.1 突发事件分级。本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即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较小范围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轻度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较大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大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全市相关公共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事件。
  4.1.2 响应等级分级。根据上海特点,并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要求,本市建立四个响应等级,即IV级(一般)、Ⅲ级(较重)、II级(严重)、I级(特别严重)四个响应等级,应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及响应等级汇总表
序号预警等级响应等级性质表示色应对情况及类别备注
1IV四级IV四级一般蓝色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2Ⅲ三级Ⅲ三级较重黄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II二级II二级严重橙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4I一级I一级特别严重红色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4.1.3 响应程序。
  各突发公共事件协调管理机构,责任单位编制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各镇(开发区)编制的区域应急预案,应当明确信息处理、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响应程序,明确相关机构、责任人、应急联系方式,组织协调,队伍行动,物资调用等要求。并按响应等级的处置要求启动预案。
  4.1.4 响应等级。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主要承担处置任务的责任单位、区应急联动中心、镇、开发区启动相关预案;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主要承担处置任务的责任单位、区应急联动中心、镇、开发区,依照有关规定和预案报请区应急委启动应急预案;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委报市应急委启动相关预案。
  4.2先期处置
  4.2.1 应急联动中心。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上海市奉贤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公安奉贤分局,作为本区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较大、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4.2.2 应急联动单位。公安、安监、民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 建设交通、环保、气象、地震、人武部等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统称为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4.2.3 协同联动网络。 建立并加强与驻奉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 市有关部门驻奉单位、毗邻区县的协同应急联动的机制和网络。充分发挥和利用现有专业职能部门应急手段和资源的作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及时报请区政府按照有关规武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4.2.4 组织先期处置。区应急联动中心按照《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确定事件等级,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4.2.5 相关单位责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镇、开发区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要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3 应急处置
  4.3.1 应急响应的确定。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应急情况,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区应急联动中心等报请或由区委、区府以及区应急委直接启动区总体预案并迅速上报市应急办,必要时设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全区性的应急管理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3.2 指挥与协调。区应急指挥部进入运作状态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迅速研判形势,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布指令。接转指挥关系,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职能,发布指令,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实施应急处置。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单位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面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区委、区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3.3 应急处置措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尤其是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职能部门、镇、开发区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确保应急处置行动的有效进行,并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等救助措施;
  (2)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等控制措施;
  (3)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
  (4)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须品等安民措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3.4 现场组织指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和事态发展情况,由区政府、区有关职能部门、镇、开发区依照相关预案的规定负责开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区应急联动中心予以协助和配合,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订救援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应急联动处置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
  (1)划定警戒线,对交通进行管制;
  (2)紧急疏散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
  (3)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4)抢修道路、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
  (5)安置有关人员,保证基本生活;
  (6)实行24小时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
  (8)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编写处置工作简报;
  (9)采取法律、法规和区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措施。
  4.3.5 请求支援。当突发公共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区应急委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增援队伍,加大救援物资调拨、供应力度,并及时请求市应急委支援。
  4.3.6 相关单位职责。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开设前,各应急联动单位必须树立“灾(险)情就是命令”观念,按照应急联动机制与部署,坚决、迅速地实施抢险救援,相互协同,全力控制现场态势,要避免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防止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和切断突发公共事件危害链。
  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委办局和镇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区政府外事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4 指挥体系
  4.4.1 指挥部开设。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区领导的决定,在相关指挥场所或适当部位开设,其具体名称视突发公共事件特征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另行明确。
  4.4.2 指挥部运作。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处于启动状态时,相关单位人员根据应急指挥部部署和工作需要,迅速赶赴指挥部,负责或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参谋作业、区域及专业信息保障等部位的运作。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外办、区外经委、区旅游局、区教育局等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需要协调部队、支持抢险救灾时,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办按有关规定负责承办,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4.4.3 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要设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周边的适当位置,也可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开设。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不间断。要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4.4.4 指挥所保障体系。根据城市特点和需要,依托区应急联动中心指挥平台、民防基本指挥所、防汛防台指挥中心等,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保障配系。通过整合形成总体优势,发挥城市防护体系应急指挥保障系统的功能作用。确保区委、区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实施及时、可靠、多手段、不间断的组织指挥。
  4.4.5 专家咨询和辅助决策。区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其平时为区应急委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应邀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应对处置措施,为应急指挥提供决策咨询。   4.5 信息共享和处理
  4.5.1 区应急办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配置与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现代化通信装备,以确保信息畅通。
  4.5.2 现场信息采集。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区应急委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5.3 突发事件中有外籍或者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境外的,由区应急办按有关规定上报市应急办。   4.6 新闻发布及媒体管理
  4.6.1 新闻报道的原则。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内各级各类媒体,要及时宣传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的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及应急处置情况。
  4.6.2 实行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制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制订新闻报道方案。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由区应急委及时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
  4.6.3 新闻报道工作在新闻中心组织下进行。各级各类媒体记者赴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采访报道,由区新闻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4.7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管理,转入常态管理。   5.1 善后处置
  5.1.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1.2 区民政局、有关部门和镇、开发区应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和向社会公布。
  5.1.3 区民政部门应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等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镇、开发区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安抚灾民。
  5.1.4 区卫生部门应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等工作。
  5.1.5 由镇、开发区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若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组织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清理。
  5.1.6 做好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被损害设施等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被损尚未恢复的,有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修复。道路、桥梁、围堤等被毁坏及河流被堵塞的,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修复。
  5.1.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镇、开发区做好物资、劳务征用补偿及赔偿工作。   5.2 社会救助
  5.2.1 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
  5.2.2 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款物。侨务联合会要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的联系,帮助有赈灾意愿的华侨、侨胞实现其意愿。   5.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有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定损理赔需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5.4 调查与评估
  5.4.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应会同事发地单位和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报告。
  5.4.2 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1 通信与信息
  6.1.1 区电信局、区文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确保通信畅通。
  6.1.2 区信息委负责建设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网为核心,整合其他社会公共网络资源,形成区、镇、开发区、社区、村四级网络传输体系。
  6.1.3 区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监测以及自然生态等专业气象系统建设,建立气象灾害预警通报平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等相关制度,会同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迅速向有关部门做出天气情况等提示,或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6.2.1 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6.2.2 按照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6.3 应急队伍
  6.3.1 公安(消防)、民防救灾、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地震救援、防台防汛、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3.2驻奉部队、武警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支援抢险工作,人武部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平战结合”的要求,积极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4 交通运输
  6.4.1 区建设交通委要尽快修复被毁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必要时应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启动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
  6.4.2 公安奉贤分局交警支队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现场及相关通道进行管制,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5 医疗卫生
  6.5.1 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护队,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区急救中心(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区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5.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医疗卫生应急救护队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受灾地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的安全情况。
  6.5.3 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区急救资源状况,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等,全面提高区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6 治安维护
  6.6.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镇(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6.2 区政府、镇(开发区管委会)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6.3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处置人员要紧急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6.7 物资保障
  围绕“明确一个机制,建立一个数据库”的目标,建立科学规划,统一建设、平时分开管理,用时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由区应急办会同区发改委具体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经委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镇、开发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衣、食、住、行等生活需要。   6.8 经费保障
  6.8.1 区、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的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应急储备资金,优先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同时设立应急专项资金并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6.8.2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由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审批。   6.9 人员防护
  6.9.1 区、镇(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6.9.2 应急避难场所内设应急指挥部、应急供水、应急棚宿区、应急照明用电和应急厕所等必须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并设置标志牌。   7.1 宣传教育
  区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民众防护宣传教育,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本、报警电话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发放防灾手册,增强公民危机防备意识和应急基本技能。   7.2 培训
  7.2.1 干部培训。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教育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以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加干部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能力。
  7.2.2 专业人员和市民培训。各有关方面要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区民防办设立民众防护教育培训基地,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减灾知识和自救与互救技能培训。镇(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和红十字会等团体也要积极对市民进行相应培训。   7.3 演练
  7.3.1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明确演习的队伍、内容、范围、场所、频次、组织、评估和总结。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7.3.2 镇(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积极组织本区域综合减灾和应急救援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要深入发动和依靠市民群众,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由区应急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协调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各镇、开发区的预案拟定、民众宣传、队伍训练、保障准备、应急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制定明确的奖惩方法,纳入对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的考核体系。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委组织制定,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一:上海市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图(略)
  附件二:上海市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略)
  附件三:上海市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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