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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价监[2020]4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部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开展了以防护用品和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为重点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先后通过发布公告、提醒告诫、执法检查等方式,迅速查处并曝光了一批大案要案,有力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监管总局针对各地价格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哄抬价格认定等具体问题,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从“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高度出发,以加大执法力度、震慑违法行为、扩大执法效果、提高处罚效率、平抑异常波动、防止事态蔓延、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为总体原则,严办案、快办案、办大案、办铁案,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二、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
  总局印发的《指导意见》对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认定和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强化和规范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经营者在疫情发生前已实际销售防疫用品或蔬菜等生活必需品,能够提供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进销差价除以进货价格乘以100%)的,自1月19日起至疫情结束前,未超过提供的进销差价率的,不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超过提供的进销差价率的,可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经营者在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无法提供进销差价率的。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四)项,对于“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三、进一步强化市场价格监管
  疫情防控期间,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执法力量,依法运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根据工作实际,加强人员配备,强化执法人员队伍,确保有充足的人力投入市场巡查检查工作。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存在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要统一指挥调配监督员这支队伍,做好对市场秩序监督员的指导和培训工作,确保对辖区内的药店、超市、菜市场、批发市场做到网格化监管“全覆盖”。   四、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沟通协调
  疫情防控期间,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引导经营者知晓《指导意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开展价格自律,做到诚信经商、守法经营。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市场监管委(价格监督检查处)沟通协调,及时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略)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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