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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牡丹江市、绥芬河市三个重点地区来呼人员加强管理的公告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牡丹江市、绥芬河市三个重点地区来呼人员加强管理的公告


  为阻断我市输入性疫情风险,切实保障首府市民及来呼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大对黑龙江省进入我区人员工作力度的紧急通知》(内防指发〔2020〕80号)要求,我市将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来呼人员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近14天内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旅居史和停留史的来呼人员,以下简称“三个重点地区来呼人员”。三个重点地区来呼人员途经我市且未出机场、火车站,当日去往自治区以外省市的,不适用本公告。来呼人员所乘航班、列车经停上述三个重点地区,未出机场、火车站的,不适用本公告。   二、4月8日至17日的三个重点地区来呼人员,全部按照“***律”(一律发放健康告知书、一律开展健康状况问诊、一律验证健康通行码信息、一律进行核酸检测、一律纳入社区管理)进行管理,核酸检测费用自理。4月18日后的三个重点地区来呼人员,全部进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内进行两次核酸检测,相关食宿、检测费用自理;如来呼人员有7天内核酸检测为阴性的证明材料,可进行1次核酸检测,费用自理。   三、三个重点地区来呼人员要主动申告,严格执行本公告要求,配合我市加强管理。凡偷越卡口、偷进小区、瞒报行程、拒不配合管理的人员,我市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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