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口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
- 制定机关: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 公布日期:2020.02.07
- 施行日期:2020.02.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口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口罩是最基本的防护用品,对阻击疫情传播蔓延、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口罩统筹管理,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 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坚持全省一盘棋。强化省级统筹和责任分工,落实好国家统一调配任务。建立日报日调度制度,对医用口罩等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调拨,稳定市场供需、稳定民众预期、稳定社会秩序。省领导小组医疗物资保障组负责医用口罩统筹保障,生活生产组负责民用口罩统筹保障。各地、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口罩等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对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 规范医用口罩供给分配。省经信厅负责医用口罩供应保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确认需求。突出重点保障、以储定用,按照“三优先”要求,梯次安排、高效分配,优先保障一线医护人员必需,优先保障公安、交通、网格化排查等基层一线人员必需,优先保障公共场所服务窗口人员必需。 规范民用口罩供应秩序。建立统一管理、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供应保障机制。各市、县( 市、区) 政府负责辖区常住人口需求保障,各县( 市、区) 政府协同辖区企业做好员工需求保障。省教育厅负责做好教职员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工、学生需求保障。加强返工返岗返学人员保障,加强普通民用口罩的基本保障,有序向社会投放平价口罩等防护用品。及时公开发布市场投放信息,稳妥引导市场预期,避免因口罩不合理投放引起人群聚集。 规范捐赠口罩管理分配。各级红十字会、慈善组织接收的非定向捐赠口罩,全部交由同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统一调配。定向捐赠的口罩,由接受捐赠的单位使用,富余口罩移交省级统筹。广泛动员浙商、侨胞积极捐赠口罩等物资。强化对捐赠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和使用全过程透明、公开、有序。接受捐赠的单位要及时出具回执。 加强对口罩企业的支持。优先保障医用口罩的生产,全力做好省控重点口罩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障工作。支持其他口罩生产企业出口转内销,支持民用口罩生产企业提升转产医用口罩,支持有条件的生产企业转向口罩生产。采取有力措施,特事特办帮助企业解决用工、资金、原材料供应、资质等相关问题,确保企业满负荷连续生产。 加强绿色通道建设。海关、药监、财政、口岸物流等相关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口罩等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及时到位。药监部门要开通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应急审批通道,选派专人进驻企业,全程跟踪服务指导。海关部门要开通进口防疫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口岸物流部门要备置专门的运力和仓储场地。商务部门要加大紧缺医药物资社会采购力度,利用各类进口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加快采购。 加强口罩科学使用。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等的要求,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科学指导不同场所、不同人群选择合适口罩类型,不过度防护,实现有限资源精准投放。严禁公职人员私自占用全省统一调配的医用口罩。除特殊岗位防护需要外,公职人员一般不得佩戴N95医用防护口罩。 加强口罩质量价格监管。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口罩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假冒伪劣、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记入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加强口罩节约使用。增强群众自我防护意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能力,指导普通市民做好科学防护,有效使用口罩,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口罩消耗。 加强废弃口罩安全处理。对疫区、医院、医疗观察点的废弃口罩,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对普通废弃口罩,科学设置投放垃圾桶,引导群众规范投放,加强垃圾及时清运和集中焚毁处置,确保废弃口罩日产日清。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