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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
  为依法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办案质量,我庭经征求意见,形成了《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层报我庭。
  特此通知
  2020年2月12日

  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依法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办案质量,更好服务保障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对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审判工作的预判,现就审判实务中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如何理解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的范围?
  答:本解答适用的商事案件范围是指当事人以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主要事实依据或以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由提出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商事案件。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属于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均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及时行使权利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   三、人民法院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需要计算不可抗力起止时间的,具体应如何确定?
  答: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或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一般可以依据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级人民政府未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可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四、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商事案件,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该条规定,应当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发生不可抗力事实的证明。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时,对该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及证明义务不应作过高要求,只要债务人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合法形式通知了债权人,并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提交了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政府具体出台的疫情应对措施,即可视为其完成了该条规定的通知和证明义务。   五、当事人以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主要或部分理由诉请解除合同的,对其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答: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当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该条的规定,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审理此类案件时,全省各级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   六、当事人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为由,诉请变更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先行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规定,对合同予以变更。因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该条适用的范围,但与该条规定的情形类似,故可以类推适用该条规定。全省各级法院应当重点审查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导致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在此基础上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如何变更。   七、债务人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责任的,应当如何审查?
  答:债务人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责任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其举证。全省各级法院应当重点审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违约行为和违约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审理时,应当查清以下事实: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政府具体出台的疫情应对措施;其次,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及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最后,违约损害的大小或者数额。在此基础上查清三者间的因果关系,即三者间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以及联系的程度和范围。如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系债务人违约损害全部原因的,则应支持债务人的主张,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系债务人违约行为的部分原因,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债务人的原因共同构成违约损害发生的原因,则应依据“原因与责任相比例”的原则,判决债务人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   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后,对于扩大的损失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答:首先由债务人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减少损失而采取了相关措施,如及时通知、召开会议、采取紧急措施等。如果债务人不能证明,说明其对扩大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提交了相关证据的,债权人可以提交相反的证据,如债务人本来可以采取更为可行、有效的措施却没有采取,予以反驳,证明债务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全省各级法院可在双方举证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双方的过错,并依据过错大小确定责任。   九、当事人主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应否支持?
  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或被隔离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如上述情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的,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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