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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切实关心关爱抗疫一线医疗卫生人员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切实关心关爱抗疫一线医疗卫生人员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浙卫发〔2022〕1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关心关爱抗疫一线医疗卫生人员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4月29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关心关爱抗疫一线医疗卫生人员的若干举措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到了决战决胜的关键时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心关爱一线医疗卫生人员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关心抗疫一线医疗卫生人员身心健康,保障一线医疗卫生人员切身利益,现提出如下工作举措。
  一、加强医疗卫生人员工作生活保障。统筹制定医疗卫生人员排班方案,合理安排医疗卫生人员作息时间。对在方舱、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发热诊室)、隔离病房、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及其他集中救治等特定场所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参加集中隔离点上门(集中)采样、重点人员运转等具有感染风险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承担流调、消杀、检测等应急处置工作的疾控人员,合理确定每班工作时间,对较长时间超负荷工作的人员强制休息。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疗卫生人员同时到一线工作,原则上不安排家有老人和孩子等需要照顾的双职工医疗卫生人员同时在一线工作。加强生活服务和后勤保障,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尽力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良好的休息场所、基础性疾病药物、卫生用品以及干净、营养、便捷的就餐服务,设法为一线医疗卫生人员解决因疫情防控工作引发的通勤困难问题。   二、强化医疗卫生人员健康管理。疫情处置期间,各地各单位要及时组建心理危机干预和救援队伍,对省内一线医疗卫生人员、援省外医疗队员、采样检测及流调消毒人员及其家属开展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援省外每支医疗队至少安排1名副高以上职称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健康专家随队保障。疫情处置结束后,一线抗疫医疗卫生人员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集中休养、居家休息,援省外医疗队员返浙后实施“7+7”健康管理。及时为参加疫情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安排带薪休假,增加的带薪休假天数不含公休、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可在两个年度内使用。   三、提高医疗卫生人员待遇保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对可纳入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范围的一线医务人员,按规定分别执行每人每天300元或200元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对援域外医疗队中未纳入临时性工作补助范围的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援助天数发放临时生活补助,按照每人每天200元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按援助人员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承担。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卫生防疫津贴。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差的有关标准,落实援域外医疗队工作人员出差补助。具体标准按照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待遇保障的政策口径》执行。   四、落实医疗卫生人员职称倾斜政策。将医疗卫生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人员在处置疫情防控中形成的专项报告、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流行病学报告、消毒评价报告、病理报告等可以作为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业绩成果。医疗卫生人员在处置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对参加一线防控工作表现突出的、引领作用发挥明显的医疗卫生骨干人员,经核准可相应放宽条件或破格申报;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时给予倾斜照顾,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缩短申报年限;对所在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没有空缺的,可按规定申请特设岗位。   五、加大人文关怀力度。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暖心八条”“关爱八条”等政策措施和“一人一帮扶”工作机制,统筹各方力量,为一线医疗卫生人员排忧解难,切实解决后顾之忧。灵活采取上门走访、短信慰问、发慰问信等多种方式,对省内一线医疗卫生人员、援省外医疗队队员及其家属开展慰问。对参与集中隔离、集中救治等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定点医院一线医疗卫生人员、援省外医疗队队员、疾控人员,要确保走访慰问全覆盖。对家有老人、孩子的一线医疗卫生人员,要建立社区干部联系帮扶制度,帮助解决生活照护、就医、子女教育等实际困难。   六、加大绩效工资倾斜支持力度。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各地应结合实际,根据防控任务和风险程度等因素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核增额度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管理,不纳入绩效工资水平核定基数。具体分配重点向岗位风险程度高、加班加点多及其他作出突出贡献参与一线防控工作的人员倾斜。   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发热患者闭环管理、上门服务、网格化巡查等新冠疫情防控任务,由政府统筹整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按规定可用于新冠疫情防控的补助经费和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等,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冠疫情防控购买服务的可用资金,采取政府专项付费购买方式给予补偿。核酸检测、采样等所需经费,应检尽检人员由地方政府按规定付费。具体按照《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冠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八、大力弘扬伟大抗疫精神。加大对在抗击疫情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先进典型的挖掘和选树,利用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对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精神进行广泛宣传。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各地要第一时间开展即时性表扬表彰,树立卫生健康工作者良好职业形象,推动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锋的良好风气,共同营造尊医重卫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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