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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稳定增长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稳定增长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忻政办发〔202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稳定增长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21号)精神,现就有效化解疫情影响、推动我市服务业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贯彻措施:
  一、全力保障服务业重点领域复工营业,稳定运行
  1、加强行业指导,积极组织服务业企业复工营业。严格执行《忻州市服务业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有序复工复业工作的方案的通知》要求,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制定文化旅游、餐饮住宿、交通运输、商贸流通等重点服务业行业复工营业方案,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在做好防控保障的前提下,推进服务业全面复工营业。(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保障重要生活物资供应。加强重点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储备、调运的协调衔接,支持重点骨干商贸流通企业疏通货源和供货渠道,重点保障米、面、食用油、肉类、鸡蛋、蔬菜和方便食品等生活必需品货源供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强化运输服务保障。进一步细化完善运输保障方案,加大煤炭、农副产品、农用物资等重要物资运输保障,畅通运输绿色通道。落实《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保“菜篮子”产品和农牧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的紧急通知》(忻政办发电〔2020〕24号),保障“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落实好公共交通和道路旅客运输保障措施,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复工包车公路免费通行政策。加快推进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进一步融合交通、邮政、供销、工信等部门资源,通过合作共享,统筹组织,打通城乡物流配送“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优先确保疫情防控和民生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提振文化和旅游服务市场。认真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要求,确定景区开放范围,有序恢复开放雁门关景区、云中河景区、汾源景区、忻州古城、芦芽山景区等16家A级景区。积极推进秀容古城旅游综合开发项目、云中河温泉康养旅游项目、岢岚古城文化旅游建设项目等25个文旅项目建设。至2020年12月31日,全市所有A级以上景区为全国医护工作者免费开放。鼓励旅游社积极拓展客源市场,推动重点景区客源共享,加快旅游集散中心的形成。出台奖励措施,旅游社一年累计组织域外游客入忻旅游3000人以上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5、推进住宿餐饮业恢复增长。加大对住宿餐饮行业的调研指导力度,协调解决企业复工营业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阶段、分批次、分规模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加强防护用品配备,放开货运物流限制,降低用能成本,加强对《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暂行)》《酒店客房防疫自律公约实施指南》《餐饮商户食安防护行动指南》的宣传推广。创新经营模式,完善服务供应链条,积极推动当地餐饮业和住宿业的市场需求和恢复增长。(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   6、推动传统商贸改造升级。鼓励餐饮企业采用二维码扫码、网络订餐等“无接触点餐”服务方式,积极发展团餐和配送业务;鼓励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等实体零售企业通过网上平台积极开展销售活动,提升企业网上订购交易比例,加快商品线下配送效率,吸引更多消费者通过线上购物消费。利用此次疫情对网上消费的助推作用,推动全市商贸流通企业安全消费与电子商务、快递企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7、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培育新的消费热点,与“互联网+”有机结合,进一步培育发展搭载电子商务模式的新兴业态。加大对教育消费、健康养老消费、休闲旅游消费、文化体育消费、医疗保健消费等新型消费的投入力度,通过提升服务品质,增加服务供给,以服务消费的快速增长带动相关实物商品的增长。(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二、切实减轻服务业企业负担   8、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服务业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服务业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从2020年2月到6月对参保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参保服务业大型企业的上述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9、降低用能成本。对住宿和餐饮行业用城镇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降低10%;对住宿和餐饮行业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由现执行非居民配气价格(购销差价)改为执行居民用配气价格(购销差价),以上措施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市、县两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明确降价后的具体价格标准及相关事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减轻租金负担。对承租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服务业企业,减免2020年2月、3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服务业企业,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属地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服务业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园区、创业基地、众创空间等,将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优先扶持引导,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项目。属地政府也可给予适度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支持企业加大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依托市装备制造职教平台和国家发改委、人社部、工信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网站公布的培训资源,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2、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2020年2月5日起,为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现有保证金交纳数额的80%。(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13、依法落实各项税收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及省政府出台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好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一揽子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渡过难关。按照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从事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服务业企业缴纳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去年税额标准的90%执行。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服务业企业,可由企业申请后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按期缴纳税款的服务业企业,可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4、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对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适度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规模,提前做好展期或续贷安排,不得随意压贷、抽贷、断贷。对相关领域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确保2020年服务业企业信贷保持稳定增长。全市农合金融系统(农信社、农商行)将2020年2月和3月对中小微企业的存量贷款利息超出成本以上部分返还给贷款企业。鼓励市内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依据各自情况采取优惠让利措施。做好货币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综合运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再贴现和常备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着力满足辖区金融机构因疫情防控产生的流动性需求,进一步推升金融供给能力。优化再贷款管理,加大限额调剂力度,灵活运用“先借后贷”或“先贷后借”模式。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在规定期限内用好用足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挥好再贴现的导向作用,优先对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票据进行再贴现。(责任单位:市银保监分局、人行忻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农村信用社)   15、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落地,引导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特别是疫情防控企业和民生领域融资成本。优化考核评估制度,对积极支持疫情防控的法人金融机构,适度提高宏观审慎评估容忍度。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和因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力争2020年市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娱乐和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20%。积极落实中央、省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进行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针对中央财政贴息等政策,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跟踪审计中和相关专项审计中,认真搞好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责,进一步促进各项金融贷款优惠政策和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精准落实。(责任单位:人行忻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银保监分局)   16、发挥融资担保作用。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小微企业,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提高审批效率,开启专项服务通道,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行业的融资担保项目,简化办理流程,加快审批速度,对于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采取“见贷即保”。(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17、发挥债券融资作用。支持辖内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提升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支持医疗服务、科研攻关、疫情防控设施建设等项目主体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进行融资。鼓励信用良好的疫情受困小微企业通过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用以补充流动性。(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忻州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
  三、着力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18、强化项目谋划建设。围绕文化旅游、现代物流、健康养老、科技服务、数字信息、两业融合等现代服务业重点关键领域,尽快推出对疫后生产生活具有较强拉动作用、对服务业发展具有战略导向意义的重大项目,由市级重点调度。结合全市项目建设“七个一批”推动机制,充分利用网上招商、代理招商等新模式引进一批服务业合作项目,充实市县重点项目库,加大新建项目开工力度,全力推进在建项目复工,确保项目建设按进度实施。(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19、扎实推进集聚区建设。加快业态和模式创新,重点推进山西永旺物流园区、静乐县衡达涌金物流园区和忻州古城文旅休闲集聚区建设,增强要素吸附能力、产业支撑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发挥“样板间”示范效应。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服务业专项资金,促进产业集约集聚集群发展。(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20、加快市场主体培育。加快培育服务业领军企业,支持中小微服务企业协同协作发展,加大“专精特新”和“小巨人”企业中现代服务业的推荐申报比例。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支持和鼓励跨国公司、国内上市企业在忻州市设立地区总部、分支机构或运营中心。在忻州经济开发区建设“智创城”,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积极培育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平台,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鼓励现有孵化载体引导入驻企业积极参与技术研发和创新,组织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培育创新能力,激发创新活力。(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1、加强技能人才引育。深化校企合作,促进产教深度融合,重点推进忻州市第一职业中学的计算机应用实训基地等5个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加强产教融合专业建设,加快推进旅游、护理、机械制造、机器人、新能源汽车、农产品营销与储运、现代农艺技术、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等专业设置;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强化培训能力建设,服务业从业人员可免费参加3次不同类型的普惠型职业技能培训;加大服务业领域高精尖缺领军人才及人才团队引进力度,参照各地引进同类人才的最高标准给予科研经费、安家费、生活津贴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厅、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2、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以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重点在文化旅游行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抓好电子商务、物流、节能环保等标准化建设,加强养老、高新技术等领域标准化建设,分批推进检验检测领域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积极争取我市项目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本措施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因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的,自动失效)。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政策应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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