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建办〔2020〕2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际和住房公积金资金抗风险能力,提出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   二、坚持民主协商原则。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必须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影响严重和较为严重的地区,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自愿缴存政策(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或停缴)的,企业也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申请。   三、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职工缓缴、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四、确保资金平稳运行。各地要科学评估政策调整对资金使用的影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后续政策储备。对政策到期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停缴的企业按规定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平稳有序开展。同时,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期间,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适当保持连续性,避免频繁调整。   五、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各地要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及时了解缴存企业的实际困难和职工的合理诉求,充分尊重企业和职工的意愿,协助企业做好解释工作并选择合理的缴存方案。   六、积极引导线上办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线上办理渠道和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企业和职工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及各地网上办事大厅便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七、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业务调整公告及业务办理指南,让社会各界充分知晓住房公积金阶段支持政策实施范围及办理方式,并及时解答企业及职工的咨询疑问。
  请各设区市在3月24日前将本地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情况报省建设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20年3月17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