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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市监发〔2020〕31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单位):
  现将《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0日

  附件:
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有关文件精神,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进一步细化监管职责,落实责任主体,结合我局市场监管职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属地管理、狠抓工作落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继续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体教育活动,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重要要求,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为我市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成立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韦锋同志任组长,党组其他成员任副组长,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韦 锋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林 健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苏本强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罗 炜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承忠 市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
  成 员:质量发展科、信用监管科、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计量科、商标监督管理科、企业登记注册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标准化科、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知识产权促进科、反不正当竞争科、12315投诉举报中心、市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市质检院、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罗炜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   三、任务目标与工作职责
  (一)进一步帮扶转产防护产品企业。
  1.建立转产防护产品企业名单制度。积极发挥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对辖区的相关企业进行了全面摸排,掌握了解本市口罩等防护产品的生产情况,帮助和指导有意愿、有条件的生产企业转产防护产品,有效推动企业扩大产能,及时确定定点帮扶企业。
  2.提供技术支撑,构建质量体系。组织技术专家深入企业,指导企业建立生产线或改进生产工艺,优化生产流程,加快产品试制;帮助企业解决质量难题,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控制水平。
  3.简化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依托“众包一站式”质量技术服务平台,组织检验检测机构骨干力量开展预约上门、一对一帮扶等定向服务,开辟检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提供检验报告,帮助企业产品快速进入市场。组织开展缺陷防护产品召回、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和服务质量监测工作。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科,配合科室:质量发展科、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企业登记注册分局、行政许可和登记注册科、市质检院、市食药检所]
  (二)强化诚信正向激励引导。
  1.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充分利用主流媒体与自媒体(电视、网络、报刊、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全面指导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正确填报年报并公示,避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做好2019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宣传工作。
  2.包容审慎,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专人办理”工作制。对涉及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群众生活资料供给保障等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等信用修复时,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专人办理”,开辟“绿色通道”,帮扶市场主体消除失信不良影响,提振企业生产经营信心,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工作。
  3.加强事后监管,奖惩严明。充分发挥信用联合奖励机制激励作用,激励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积极收集掌握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表现突出的本辖区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对在疫情期间涌现出来的诚实守信爱心企业,采取优先办理、延期关闭申报系列等措施,积极引导其申报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强化信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科]
  (三)党政引领,进一步发挥小个专党组织战斗保垒作用。
  1.指导小个专党组织深入开展“党旗领航”主题活动。结合实际广泛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建立党员服务队、党员突击队、党员先锋队,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困难,主动贯彻落实复工复产各项优惠政策,帮助广大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坚定发展信心,尽快走出困境。
  2.落实联系指导帮扶工作。加强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联系指导帮扶工作。督促指导小个专党组织建立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体系,严格落实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健康登记、生产生活区域日常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
  (四)进一步建立完善计量帮扶机制。
  1.建立应急响应保障机制。组织全市计量技术机构强化技术保障,及时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企业的量值传递溯源需求。
  2.建立精准帮扶促进机制。强化对复工复产中小企业计量帮扶,指导解决产品研发、质量控制等过程的计量难点、痛点,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建立提醒纠正容错机制,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的计量管理缺陷或过失,及时提醒并容许企业在合理的期限内纠正。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科]
  (五)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服务。
  1.为企业提供“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服务。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实行行政审批全流程服务和免费邮寄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实行“容缺受理”、特事特办;申请人不便网上办理的,可通过EMS邮寄提交纸质材料;因申请人原因需现场办理的,提供预约服务。
  2.到期《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实行“先证后审”。对全市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在三级响应期间到期的,在法定时间内向所在辖区县(市、区)局提交换证资料且申报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可由企业提出“承诺书”,先行审批换发,后进行现场核查、专家审评,如现场核查、专家审评没有通过的,将收回核发的许可。申请变更事项需要现场核查的,也可按“承诺制” 审批办理。
  3.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1个月内办理;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分局,配合单位:行政许可和登记注册科、市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
  (六)进一步提速提升食品生产许可服务。
  1.执行“先发证后核查”工作机制。
  执行“先发证后核查”的许可项目:
  粮食加工品(鲜湿米粉除外),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共24类食品生产许可按原定审批流程需要现场核查的新办、延续、变更项目。
  粮食品加工品(鲜湿米粉)、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酒类,共5类食品生产许可按原定审批流程需要现场核查的延续、变更项目。
  先发证后核查即跳过原审批程序中的现场核查环节,直接进入下一步流程,按“先发证后核查”措施办理的许可件,要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再安排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通过或后续监管中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不一致、存在主观上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技术审评机构或日常监管机构报请许可机关撤销该食品生产许可决定。
  暂停实施现场核查项目:
  粮食品加工品(仅限鲜湿米粉)、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酒类,共5类食品生产办许可的新办项目。
  2.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对临聘人员较多的食品生产企业,辖区监管部门应指导、协助企业采用线上培训,组织专家专业指导、组织检验机构开辟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服务通道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复工。指导食品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建立同业互帮机制,帮助生产企业解决原铺料采购、成品出厂等问题。指导企业加强人员岗位管理。
  3.暂缓办理健康证续办手续。原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届满的,可以持原健康证继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至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或当地恢复健康体检后60日。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配合单位:行政许可和登记注册科、企业登记注册分局、市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
  (七)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导。
  1.建立餐饮疫情监控直报制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每周报送本地餐饮业疫情防控情况,严格禁止采购野生动物、活体动物,加强从食材源头到餐桌服务的防控措施,保证餐饮食品的安全。
  2.建立餐饮单位复工报备制度。分阶段、分批次、分规模推动餐饮业正常经营活动,以窗口售卖、外卖等形式有序做好餐饮单位复工复产工作,恢复经营的餐饮单位向辖区内主管部门进行报备。以食堂、快餐配送餐饮单位、小食杂店、早餐店等为重点,开展复工复产帮扶指导和专项检查,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3.支持线上餐饮服务。拓宽集体供餐配送单位等网络配送渠道,倡导无接触配送服务,减少库存,扩大销售,保障群众日常生活和企业复工复产中的餐饮服务需求。各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4.落实新冠肺炎防疫防控措施。出台疫情期间餐饮服务行业规范,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疫情期间的服务规范、经营场所环境要求、服务提供要求、设备管理、采购进货管理、顾客管理、外卖服务等方面提出经营规范。对不符合或不按要求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完成符合要求的方可开门营业,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营业。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科,配合单位: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
  (八)进一步优化特种设备检验服务。
  在疫情期间,电梯维护保养在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状况下,可以与电梯使用单位协商一致后,灵活调整现场维护保养频次,注意做好电梯事故或故障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各使用单位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情况下,经相关检验机构同意,可延期检验,并在疫情解除后2个月内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落实好检验检验费用的减免措施。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配合单位:市质检院]
  (九)进一步发挥标准化服务作用。
  1.搭建疫情防控标准服务平台。在本局政务服务网站开设疫情防控标准服务专栏,收集整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杀菌用品等防控用品标准并在专栏中公示,供相关部门、各类企业、社会公众随时在线查询、下载。利用国内外标准化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技术、管理等信息查询及技术咨询服务。
  2.开展相关标准技术解读。支持企业制定实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方面的操作指南、规范等企业标准。积极协助、指导地方标准提出单位、起草单位参加区局组织的地方标准立项答辩会、标准审评会,积极协助、指导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科,配合单位:质量发展科、质量监督科]
  (十)进一步发挥检验检测服务作用。
  1.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做好检验检测服务。保持疫情防控检验检测绿色通道畅通,优先保障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对涉疫检验检测和技术服需求实施特事特办,随叫随到,随送随检,切实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整理涉疫检测相关的标准、方法、技术资料,积极为监管执法提供技术依据。
  2.广开技术帮扶渠道,助力复工复产。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优势,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检验检测服务。针对当前口罩、防护服等防护产品紧缺,相关企业单位复工、扩大产能迫在眉睫的情况,积极发挥技术优势,线上线下多渠道开展技术帮扶活动,提供质量咨询、标准解析、质量检测等服务。为广大生产企业及单位及时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增强企业开工信心。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市质检院]
  (十一)进一步提升认证服务效能。
  1.对辖区人造板企业和蔗糖生产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查清辖区这两类企业的底数和实际情况,。帮助技术创新能力强,品质卓越,管理精细和具备品牌引领的人造板和制糖企业建立或完善标准、计量、质量和能源管理体系,引导企业与认证机构对接,积极申报广西优质认证;对各种管理体系完善的蔗糖生产企业,积极协助申请蔗糖产业链BONSUCRO认证,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支持。
  2.对辖区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农产品进行摸底调查。查清辖区这几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帮助茶叶、山茶油、优质水果等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标准、计量和质量管理体系,引导企业与认证机构对接,积极申报香港STC认证,助推我市企业融入国际市场。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配合单位:质量发展科、标准化科、计量科]
  (十二)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便利化服务。
  优化知识产权业务办理流程,对专利业务实行“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等办理方式。对涉及防疫需要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即时即办,对企业专利权质押登记实行加急办理,缩短办理时限,各项办理结果免费寄递。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十三)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1.重点查处借疫情防控搞不当营商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调查,严肃处理。重点查处经营者对其自身或者其他商品宣称对疫情防护防控有特殊功效,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加强源头治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推进社会共治。
  2.重点查处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查处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擅自使用以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防护用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3.加大对医药购销、医疗服务领域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重点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医药竞争环境。
  4.重点查处商业诋毁行为,树立良好的竞争模式和业态。鼓励经营者之间通过合法投诉举报或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经营者之间应当通过正当渠道投诉举报或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同业竞争者之间在对本行业或行业内经营者进行相关评价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重点查处经营者在疫情期间不正当地利用媒体和舆论监督等方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5.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宣传培训,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促进创新发展。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执法和指导工作。在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的宣传培训,坚持“打建结合”,加强普法宣传和走访调研,积极引导、帮助企业树立正确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建立完善的内容管理制度,切实维护企业正当的市场竞争利益,鼓励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6.畅通12315投诉举报热线,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12315热线值守模式和快速处理分流原则,对接收到的疫情相关投诉举报件由12315平台值守人员直接向市局各相关科室和各县(市、区)进行分送。各县(市、)局根据群众诉求热点,对投诉举报整体情况进行分析,提供数据支撑。在充分收集疫情相关信息基础上,统一拟定咨询解答要点,做好正面引导,化解群众对疫情防控和相关物资价格上涨的模糊认识,对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投诉咨询做好移交和解释工作。
  (牵头单位:反不正当竞争科、12315投诉举报中心,配合单位:稽查局)
  (十四)进一步发挥商标助企作用。
  1.不断完善线上线下服务机制,防疫医药用品商标注册一对一服务。向社会公布百色商标窗口咨询电话,以电话、QQ、微信等方式为商标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放置《商标申请注册流程和服务指南》,为申请人了解相关流程和收集申请资料提供便利。指导商标申请人自行登录中国商标网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对确需到商标受理窗口办理的,前期充分指导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缩短在窗口的办理时间,实行加急办理。对涉及防疫医药用品商标注册实行一对一服务指导。
  2.适当放宽商标注册续展期限。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因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如期申请办理商标相关业务的,自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相关权利行使的期限,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商标宽展期内,因疫情未能申请办理商标注册续展,其商标权利因此导致丧失的,为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在此基础上,可以自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续展。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商标的,建立微信工作群,指导需要使用的市场经营主体在线提交申请资料。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科]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工作。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组织领导,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坚决打好打赢疫情防控战作为当前最大的政治任务和首要工作,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和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二)要落实责任主体,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各级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责任,根据方案要求,做好重点领域、重点工作安排部署,认真履行监管、帮扶职责,加强上下联动,密切协同配合,健全信息沟通和工作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三)加大惠企帮企政策宣传力度。通过企业QQ群、主流媒体、自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话答复等形式,为企业(单位)解读相关惠企帮扶政策,推动惠企帮企政策措施落实。
  (四)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落实“十六条”措施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落实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回应市场主体的关切,要注意总结好经验与做法。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科室(单位)请于每月2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阶段性贯彻落实情况报告(重点内容包括落实成效、服务数据、困难问题、下一步打算、典型案例等)等相关材料报送市局政策法规科OA邮箱,联系电话:2998817。
  本方案执行期限为即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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