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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稳定经济增长26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稳定经济增长26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九府发[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稳定经济增长26条政策措施》已经2020年2月7日第3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2月8日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稳定经济增长26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全力防控疫情,支持企业稳定生产经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在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赣府发〔2020〕2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举措、加大力度,特制定26条政策措施。

  一、稳定企业运行
  1.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制定下发《关于有序组织全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安排专人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进行“一对一”蹲点帮扶,有序组织全市重点企业复工复产,着力协调解决设备、原辅料、用工、资金、运输等实际困难,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企业扩能改造。将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能改造项目优先纳入传统产业升级试点或市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并对其生产符合要求的防疫物资,政府予以兜底采购,作为战略物资储备。(市工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保障生产要素供给。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要与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建立“一对一”对接制度,全力保障企业生产需求;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类、服务类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市民,相关费用可延缓至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后3个月内缴清,期间不得停水、停电、停气,不得收取滞纳金等附加费用。(市发改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配合,市水务、供电、燃气企业组织实施)
  4.设立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海关监管帮助,特别保障与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及时通关,紧急情况下对于捐赠物资采取登记放行,事后依法补办相关减免税手续。(九江海关牵头)
  5.发挥国有企业中坚作用。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清理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市国资委、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减轻企业负担
  6.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含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载体),免收3个月租金;对减免小微企业租金的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申报国家、省级项目和安排市级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业主(房东)主动为租户减免的租金部分免征房产税。(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实施税费优惠。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根据企业实际需求保证发票供应,不受原发票核定量的限制;对其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依规进行减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8.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对办理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的电力客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医疗场所,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对电力客户办理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大物流企业支持。对疫情期间以自有运力向我市企事业单位运输口罩、防护服等医用防控防疫物资的物流类企业(不含生产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其实际运输防控防疫物资给予不超过货物运费40%(运入)的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给予保供稳价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政府指定的在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根据其规模大小,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金融扶持
  11.实施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2020年新增的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中央财政贴息50%、省财政贴息25%的基础上,由受益财政再给予25%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信局、人行九江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企业信贷支持。各银行机构要建立疫情防控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优先受理、优先尽责、优先审批、优先发放审核;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重点企业新增贷款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免于信用惩戒。(九江银保监分局、人行九江中心支行、市金融办牵头,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压降成本费率、降低质押要求,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额度,确保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力争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在2019年基础上再降0.5个百分点。(市金融办、九江银保监分局、人行九江中心支行牵头,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发挥地方金融机构作用。支持九江银行、九江农商行利用专项再贷款为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确保重点名单企业按政策接受贴息后实际融资成本不高于1.6%;鼓励九江银行将达到资信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拟上市企业纳入九江银行“无抵押上市贷”白名单,优先予以支持。(人行九江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办、九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5.设立专项倒贷资金。市本级安排1亿元、各县(市、区)分别安排2000万元,设立“疫情专项倒贷资金池”,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进行倒贷业务支持,资金费率减半收取,政策执行期限一年。(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人行九江中心支行、九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提供专项担保服务。对从事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科研、生产、购销及专用设施建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担保需求,适当降低担保条件,简化办理流程,确保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受疫情影响行业新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收取的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免收客户保证金,取消反担保要求。(市金融办牵头,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人行九江中心支行、九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各保险机构开通疫情理赔绿色通道,提供24小时报案受理服务,简化理赔手续;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与承保信息吻合的客户要优先理赔、主动预付、适当扩大责任范围,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九江银保监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项目建设
  18.实行项目审批网上办理。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网上收件、网上审批、网上出件,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如确需现场办理的紧急或特殊事项,可事先预约,再视情到现场办理相关业务。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组织专家评审,确需要评审的项目,尽量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坚持疫情防控和项目建设两手抓,充分利用智慧网络的现代手段,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制定出台《九江市“5020”项目百日攻坚行动方案》,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提速年”活动方案,进一步强化项目建设“***”推进机制,确保完成重大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牵头,各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抓好重大项目保障。将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施工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等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牵头,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稳定就业形势
  21.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逾期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对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确认为困难企业的,可延缓6个月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市人社局、市医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延长业务办理期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时限由原来收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申请,延长至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后3个月内申请;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疫情期间到期的,有效期延长至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后3个月内。(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稳岗就业。在利用好现有企业招工渠道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力量为企业送工。对成功输送劳动力到园区企业稳定就业的劳务中介机构,由受益财政给予500元/人的就业服务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再增加200元/人);鼓励职业(技工)院校为园区企业定向培养技能人才,按规定给予院校每学年1000元/人的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开展线上培训。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技能提升培训,对完成线上培训学习课程、取得相应学分的培训人员,在疫情解除后一年内,优先安排参加线下实地培训。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由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支持企业招聘。鼓励企业自主开展线上招聘,吸引返乡人员就地就近就业。由受益财政为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发放3000-5000元/年的招工宣传补贴;按当年新招员工人数给予500元/人的招工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再增加200元/人);企业当年新招录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硕士1500元/月、本科1000元/月的就业生活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支持互联网+教育发展。通过购买服务,支持广电网络、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通讯企业发展,发挥其网络链路和技术优势,为在线教育提供高速、快捷、稳定、安全的云服务环境。支持国内互联网企业参与线上教育教学资源网络平台建设。(市教育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请各相关单位在本政策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制定政策兑现细则和流程,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联系电话,方便企业和群众进行政策咨询。本政策执行期为发布之日起3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九江市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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