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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06)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发〔2006〕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尽快制定相应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乡镇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与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
  4.11 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附件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2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略)
  3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略)
  4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略)
  5  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7.1;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乡镇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县乡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主要指:乡镇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1 领导机构
  县政府是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县长的领导下,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县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乡镇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乡镇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县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5 专家组
  县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乡镇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镇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见附件7.3。
  3.1 预测与预警
  乡镇政府、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乡镇政府、各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乡镇政府、各部门,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县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到跨乡镇行政区区划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电视、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要根据情况通报相关乡镇和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县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长白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县政府外事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县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由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乡镇、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各方面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确定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经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司法援助。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质。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政府作出报告。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作出报告。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
  需要县政府援助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与朝鲜两江道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县级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乡镇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乡镇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4.6 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公安、边防、武警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 人员防护
  各乡镇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10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县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5.1 预案演练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各乡镇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发〔200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各乡镇、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江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干线公路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流域发生大洪水;
  2、江河干流一般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乡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干线公路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多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乡镇和2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3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乡镇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邻国邻县(市)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县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干线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地区生产总值0.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周边县(市)区的5.0级以上的地震;
  3、发生在周边国家的6.5级以上地震;
  4、县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3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干线公路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乡镇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乡镇内发生,或1个乡镇内2个以上村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县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中朝边境线或重要军事目标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残废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县(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县界或实际控制线10公里以内,并对我县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干线公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的事故;
  4、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县城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的事故;
  5、多乡镇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6、县城500户以上居民供热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7、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人以上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干线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的事故;
  4、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县城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5、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县城道路交通、供水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500户以上居民停水、停热24小时以上的事故;
  6、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7、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5、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6、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立方米(幼树2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8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15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界河和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500立方米(幼树5000-2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300-800亩,属其他林地500-15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件;
  6、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个别乡镇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乡镇,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乡镇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县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县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对2个以上乡镇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6、周边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发生跨地区、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8、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乡镇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3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乡镇;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乡镇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乡镇;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乡镇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县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乡镇以外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乡镇内2个以上村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县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国家和地区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我县2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多个乡镇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3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国家和地区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有10个以上疫点或1个以上、3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以上相邻乡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3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达到10个以上;
  4、在我县已消灭的动物疫情又有发生,或我县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3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干线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造成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5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学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2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的暴狱、越狱或聚众劫狱事件;
  9、出现全县范围或跨乡镇,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越级进行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15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学校校园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乡镇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影响全县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省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县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影响全县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县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乡镇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县城或多个乡镇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在2个以上乡镇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县(市)区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多个乡镇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县城及1个以上乡镇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乡镇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机关、警卫现场、县城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的;
  3、劫持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5、袭击外国驻我县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6、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5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县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工具,或县内民用运输工具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5支以上的案件;
  5、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5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1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县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2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30万元以上或财物1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5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络因、冰毒)案件;
  8、涉及2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国内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制定;县防讯抗旱救灾应急预案由县水电局制定;县地震应急预案由县发展改革科技局制定;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制定;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县林业局制定;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县安监局制定;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由县水电局制定;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县环保局制定;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由长白通信分公司制定;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县卫生局制定;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由县卫生局制定;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由县农牧局制定;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县粮油盐应急预案由县商务粮食经济局制定;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长白银监办制定;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县外事旅游局制定;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局制定;县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局制定;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由县新闻中心制定。
  附件5: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预 案 名 称             制定部门
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县建设局
2.《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建设局
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县林业局
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县林业局
5.《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县林业局
6.《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县水电局
7.《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农业局
8.《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县农业局
9.《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县气象局
10.《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安监局
1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安监局
12.《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县红十字会
1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安监局
1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县外事旅游局
15.《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县交通局
16.《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县信访局
17.《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县民宗局
18.《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县民宗局
19.《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县通信分公司
20.《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农业局
2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医药储备应急预案》县卫生局
22.《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县水电局
2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县药监局
2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核与辐射恐怖事件 处置预案》长白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
25.《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外办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外事旅游局
26.《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县发改局
27.《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县发改局
28.《长白国家安全局应对突发事件情报信息工作应急预案》县安全局
29.《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司法局
30.《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县质监局
3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商务局
32.《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人行长白支行
3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发行库、发行基金调运和供应危机处置预案》人行长白支行
34.《长白海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长白海关
35.《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县工商局
36.《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县劳动局
37.《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文体局
38.《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县广电局
39.《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长白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
40.《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县财政局
4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县教育局
42.《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外事旅 游局
4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涉港、涉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外事旅游局
4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外事旅游 局
45.《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白银监办
46.《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白银监办
47.《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邮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县邮政局
48.《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外汇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白银监办
49.《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处置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的预案》 县反恐怖工作协 调小组
50.《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的预案预案》 县反恐怖工作协 调小组
5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农业局
52.《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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