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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期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期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宁司通〔2020〕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行政复议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部署,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利益与社会稳定大局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做好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期间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行政复议接待场所的安全管理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近期根据疫情形势变化情况,恢复行政复议接待窗口的,要继续落实行政复议场所各项安全措施,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办公室、接待窗口、听证室等场所消毒清洁工作。严格落实“防疫健康信息码”制度,对于持有黄色或者红色“防疫健康信息码”的人员,建议其通过非面对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咨询法律问题。   二、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
  引导申请人优先以邮寄、传真等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畅通邮寄、传真、网络等线上线下申请渠道。鼓励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探索借助政务服务中心或者社区服务中心、基层司法所等窗口接收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对疫情防控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征用(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侵犯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以及在复工复产过程中不认真履职保护经营者、职工、消费者等各类主体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做到当天收件、当天登记并进行受理审查,做到应收尽收,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拖延、拒绝接收行政复议申请。   三、依法及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要第一时间受理;基本事实清楚但材料不齐全,后续可以通过补正解决的先行受理;申请要件缺失的,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引导其补正确定基本事实后予以受理;明显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好耐心解释工作。对受理的案件,依法审理、从快结案。根据疫情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恢复中止案件的审理。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要发挥好法律顾问作用,对面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第一时间上报同级党委、政府,切实维护好群众与企业的切身利益,确保涉及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行政争议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大局,维护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指导监督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结合疫情防控、复工复产需要,服务和支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囤积居奇、非法牟利,制造传播谣言、隐瞒病情、拒绝隔离或恶意传播疫情,阻碍和破坏强制隔离、封闭场所、交通检疫等法定防控措施实施,殴打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救治秩序,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药品、产品和物资,假借疫情非法募捐、非法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捐赠款物,擅自改变捐赠物资用途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设置复工复产条件的行政行为,要依法及时坚决纠正。要通过依法从快办理涉疫情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好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为我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提供强有力法治支撑。   五、依法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要求进行举证答辩,积极配合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开庭,确需到法院现场的,要为诉讼代理人提供必要的保障。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确保负责人出庭比例进一步提升。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过程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应诉案件,建议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推动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已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动公职律师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进一步推动公职律师队伍的发展和能力提升。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政府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好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工作责任,积极稳妥做好涉及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形成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请及时报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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