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汉政发〔20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和中省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统筹抓好企业复工复产等相关工作,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财税保障经济稳定发展的措施》、《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推动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措施》、《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商贸流通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援企稳岗就业创业工作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中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2月14日
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财税保障经济稳定发展的措施
为全面落实中、省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财税支持措施。
认真执行税收优惠。坚决贯彻国家支持防护救治、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等税费政策措施,加大政策宣传,不折不扣地落实落细、应享尽享。支持防护救治。对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支持物资供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车辆,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鼓励公益性捐赠。对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支持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纳税的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税务部门合理调整当期纳税定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积极申报争取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列入中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获得2020年新增贷款中省财政贴息支持。对市、县区政府批准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市、县区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金融办、汉中银保监分局、人行汉中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强化纾困资金支持。通过市上已经设立的纾困资金,给予困难企业低于一般纾困资金委托贷款利率的优惠利率贷款;对存量纾困项目不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续贷。同时,采取市县联动使纾困到位资金达到2亿元,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先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等临时性纾困帮助;实施“一企一策”,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行业融资需求对接,借助汉中市金融超市服务平台帮助重点企业利用多元化金融工具缓解融资压力和流动性压力。(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投控集团) 优化融资担保服务。政府资信融资担保机构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反担保要求,减免担保费用。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0.5%,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对确实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可缓交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资信融资担保公司)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技术改造和产能提升项目,其疫情期间购置的关键、核心设备,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加大收入返还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第二产业中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期间,生产的应对疫情的防护物资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区留成部分,财政列支返还支持企业发展;对旅游、住宿、餐饮、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第三产业行业企业,在疫情期间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县区留成部分,财政列支返还支持企业发展;对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行社,由行业主管部门暂退现有交纳数额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旅游企业缓缴社保缴费期最长6个月,商业保险可以顺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减轻企业费用负担。在疫情期间,市县区区域内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园区对区内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等费用减半收取,减免部分在优先争取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再给予园区一定比例的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滨江新区管委会、兴汉新区管委会、汉中航空智慧新城管委会、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疫情期间减免3个月房租;对租用企业(房东)经营用房的,鼓励营业用房业主(房东)与承租方共度时艰,协商减免缓企业(个人)租金,对疫情期间就房租缴纳的税收(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市县区财政根据房租减免税凭据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强化政府采购支持。对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生产企业按各级政府指令性计划所生产的符合标准防疫物资实行兜底采购;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建立“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采取预留份额、评审优惠、消除门槛、预付货款等方式给予支持。流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在粮食、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及应急物资投放运输过程中,市县区财政对运输装卸、检验检疫等费用给予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 给予城市公共交通补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城市公交及城乡班线,给予财政补助。鼓励各出租车公司给予承租司机减免缓承包费,减免部分视同捐赠款,可参照第一条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 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补助。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在落实好参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的工作补助的同时,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人员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推动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措施
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面落实中省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稳步有序推动全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现提出以下措施。 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根据企业疫情防控到位情况,优先组织保障疫情防控物资需要、满足群众生活和社会正常运行、本地用工为主和本地产业链较为完整的企业复工复产。其他企业在疫情防控到位的情况下有序推进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提高复工复产效率。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通过专家帮扶、专人指导等方式,主动上门,“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确保企业疫情防控组织管理到位、物资储备到位、环境消杀到位、防控宣传到位、返岗排查到位、法人承诺到位。由复工企业在线提交报备,自行启动复工,无须审批;对不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要加强疫情防控指导,出现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市卫健委)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中省支持范围,积极将相关企业申报纳入中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支持其申报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人行汉中中心支行、市审计局,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市内有条件的企业扩大产能或转产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消杀用品等疫情防护产品。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技术改造和产能提升项目,对其购置的关键、核心设备,按照相关财政支持措施给予补贴。疫情期间,向企业免费提供一体化办公、视频会议、无人化疫情排查、远程办公等大数据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加强疫情防控、恢复生产、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建立领导包抓、派驻联络员和日报制度,对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复工复产和生产要素供需情况。对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煤、气、通信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可延期交纳各项费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人行汉中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强化交通运输保障。对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员工通勤、物流运输车辆开通“绿色通道”,由交通部门予以支持保障,确保员工上下班、原料购进和产品运输通行顺畅。(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帮助企业稳定市场。对已与市内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商贸流通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积极应对疫情发展变化,帮助商贸流通企业重塑信心、共渡难关、稳定发展,保持商务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措施: 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采取市县两级分级储备,市政府负责市级储备,县区政府负责各县区储备和供应。流通企业在粮食、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物资投放运输过程中,市县区财政对运输装卸、检验检疫等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延长2019/2020年度冬春蔬菜储备时间,不少于一个月(30天)。储备延长期资金补贴标准与原储备补贴标准相同。延长期间补助标准:按每吨50元,30天,2500吨,共计12.5万元。对猪肉承储企业储备所产生的冷藏保管费、保管库耗费、入库费、贷款利息、运输费、轮库、入库与投放价差费等费用,按照《汉中市市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由市财政支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各县区政府) 加强保供企业支持。对经营生活必需品,且为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防控疫情主动为经营户减免租金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企业单位,按照相关财政支持措施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稳步加强对外贸易。鼓励外贸企业加大开工力度,积极做好扩大产能、技改研发工作,在享受国家减税、贴息的同时,在年度利用外经贸发展资金上给予更大力度支持。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减少损失,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提供政策咨询和贸易救济。(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汉中海关,各县区政府) 强化网络消费经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充分挖掘产业链潜能,鼓励和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千方百计增加货源和保障供应,开展特色化、定制化到家的服务。通过开展网络直播等模式实现居家营销,共同发展“宅经济”等新兴消费业态和模式。对在疫情期间开设生鲜产品、生活必需品、汉中特色农产品线上购买、线下无接触配送的大型商超、电商企业及配送平台,按配送量进行补贴。对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时间之前,坚持分拣、配送的人员给予补贴。鼓励县区政府出台配套奖励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援企稳岗就业创业工作的措施
为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扎实做好援企稳岗和就业创业工作,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做好缓缴社保费和援企稳岗工作
1.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养老经办处、市社保中心)
2.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
3.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在疫情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除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外),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期限至2020年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社保中心) 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4.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按实际增加稳定就业的员工数量,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5.因受疫情影响造成企业员工流失,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给予企业缴纳三项保险费的100%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6.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到外地就业的汉中籍高校毕业生提供“点对点”岗位推送服务。对在复工复产企业参加见习的失业青年,给予最长12个月的就业见习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1200元。按留用人数对企业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7.返乡后超过6个月未转移就业的农民工,在当地就业扶贫基地、社区工厂就业的,比照贫困劳动力享受吸纳就业优惠扶持政策。按照就业扶贫基地每人500元、社区工厂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8.对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就业援助力度,通过公益性岗位实施兜底安置。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9.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10.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申请展期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11.疫情期间,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力度。支持创业中心建设,按照县、镇级创业中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全市各类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和标准化创业平台优先安排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入驻,已入驻的中小企业入驻期限在原基础上再延长1年,原享受优惠政策不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12.对疫情期间提供全额免除房租、物业等费用的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和标准化创业平台,按照相关财政支持措施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13.扎实做好务工人员招聘上岗。组织开展务工人员全覆盖走访摸排,全面掌握劳动力技能特长、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服务。提升线上“春风行动”和“就业援助月”招聘活动成效,加强输出输入地对接,对输入人员较多的地区,以县区为单位协调包车直达,打造安全放心的汉中劳务服务品牌,提升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化输出、精细化服务水平。开发一批临时防疫公益性岗位,充实一线防疫力量。深化苏陕劳务协作,搭建汉中南通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提高人岗匹配率。按照“政策送到村、岗位送到户、培训送到人、补贴送到家”的原则,帮助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方式多种渠道实现就业创业。延长大学生报到接收时间,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报到手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各县区政府)
14.鼓励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对疫情期间,具备自主培训能力企业和委托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等,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考核测试等理论培训和居家练习实训等形式开展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范围给予全额补贴。疫情期间推行“不见面”服务,培训方案申报、备案、审核、补贴资金拨付等流程均通过线上方式进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妇联,各县区政府) 全力稳定劳动关系
15.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疫情期间,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
16.鼓励企业稳定现有工作岗位。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
17.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
18.支持协商处理未返岗期间生活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
19.指导规范用工管理。企业不得解除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企业应提供必要的防疫和劳动保护措施,动员职工返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
20.延期劳动仲裁时限。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21.充分发挥“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对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政策,对因探亲、务工、滞留等原因在非户籍地感染患病或受疫情防控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镇(办)或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