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宣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2号——关于在市公共场所实施强制性佩戴口罩控制措施的通告
- 制定机关: 宣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 发文字号:宣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2号
- 公布日期:2020.01.31
- 施行日期:2020.01.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宣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
(第2号)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省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公共场所实施强制性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实施范围
(一)宾馆、饭馆、旅店、酒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理发店、美容店;
(三)室外体育运动场所、公园、非封闭景区;
(四)商场(店)、书店;
(五)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六)农贸(批发)市场等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实施要求
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要求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对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