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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
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沪计价检[2003]008号 2003年4月24日)


各区、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1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维护“非典”医药用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稳定工作,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及时限
  (一)检查范围:全市所有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及相关经营者(含解放军、武警有关单位);以及经营与防治“非典”相关的市场紧缺商品的经销企业。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所有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包括抗病毒、抗生素、增强免疫等类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包括代煎品)、中药原材料等,所有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主要食品及副食品等的购销价格。
  (三)检查的时限:近期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重点
  (一)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不执行规定的限价及其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五)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手段实行价格欺诈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
  检查的组织领导:这次价格专项检查由市价格部门统一部署,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行政管辖范围内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市价格部门(物价检查所)将派出若干督导组赴部分区县进行督促指导。
  检查的时间:各区、县在接到本通知后,结合全市物价部门防治“非典”工作会议精神,立即组织实施。
  检查分工:此次专项检查分工实行属地检查为主的原则。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的所有涉及防治“非典”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价检查所)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导和协调,并负责监督检查医药用品生产和批发企业。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领导高度重视。与非典型肺炎的斗争,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事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我们的国家利益和国际形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工作,深刻理解这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通知和市委、市政府防治非典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指示精神,周密安排,分片包干,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切实抓好检查的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集中检查力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调整当前工作部署,把工作的着力点集中到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上来。要教育物价干部从讲政治的高度,按照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把开展防治“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的市场价格专项检查当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大检查力度,讲求工作方法,务求取得实效。
  (三)精心制定检查方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检查的总体安排,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建立市场每日巡查制度,制定快速出击,及时查处的检查方案,以及应对突发情况的预警机制,提高专项检查的成效。
  (四)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在开展防治“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中,要采取多种措施,务必使非正常的价格降下来。近日我局根据市场价格动态将对部分商品实施最高限价和紧急干预措施,各级价格检查机构一定要以此为依据,切实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对检查中发现趁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发不义之财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坚决予以打击,依法从快处理,必要时要予以通报,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行政领导责任。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坚决揭露、公开曝光。对其他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一般商品,要通过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法进行引导,规范其价格行为。此外,对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法规的企业,应给予正面报道,发挥其表率作用。
  (五)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价格举报作用,建立值班制度,延长工作时间,认真受理群众来访、来电和来信。对涉嫌重大违法的举报案例,要即时出动、查清事实、依法严肃处理。
  (六)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在全市开展防治“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期间,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动态和检查情况应实行每日报告制,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材料报送市物价检查所,同时抄送市计委价督处。
  (七)及时总结价格检查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价格政策法规和改善价格管理的建议。
   特此通知。
  附件:《监督检查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重要内容及政策依据》
  附件:   一、对经营者超出政府指导价制定价格、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对经营者不执行规定限价、差价率等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经营者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对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变相提高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七、对经营者不标明价格、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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