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全市律师行业做好复工前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全市律师行业做好复工前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律协各分会(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随着春节假期的结束,全市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即将返岗返工,为切实防止人员交叉感染,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引导律师事务所有序复工,根据中央、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全市律师行业复工前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开展全体员工摸底调查
对全体员工的摸查内容应包括:
(一)20天内是否去过(出差、旅游、探亲,下同)湖北,如果去过,则要报告具体地方;
(二)20天内是否去过温州、台州,如果去过,则要报告具体地方;
(三)20天内是否接触去过湖北、温州、台州的人员;
(四)20天内是否接触过发热病人;
(五)春节期间去过哪些地方;
(六)本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有确诊感染;
(七)本人及家庭成员是否被隔离过,如果有隔离,则要报告被隔离的原因;
(八)本人或家庭成员是否有发热、咳嗽症状,如果有,则需要详细报告发病日期、体温、症状及就诊情况;
(九)目前所在城市,拟返甬的时间,准备搭乘的交通工具;
(十)回甬后是否能主动在家隔离14天以上,拟返岗时间。
律师事务所对于收集到的员工信息应当注意保密。 严格进行复工相关准备
律所复工前的准备内容应包括:
(一)疫情防控组织准备。即律所内部组建的疫情防控组织及职责建设。
(二)疫情防控物资准备。其中应当包括口罩、消毒液、体温计、喷雾器、医用消毒酒精、洗手液、抹布、橡胶手套等,其他根据需要准备的防护服、护目镜等。要确保已采购的防疫物资能够持续使用超过14天,或有采购渠道保证防疫物资补给。
(三)疫情防控预案准备。即律所内部疫情防控的方案,尤其是防控制度、防控工作流程、专职人员和应急措施,对于进出事务所办公场地的人员应进行登记、测量体温。
(四)场所准备。律所应确保在复工前场所的通风、消毒。
(五)人员分级到岗、确保不聚集的措施准备。对还在湖北和温州、黄岩的员工不要求返岗;对到过湖北和温州、黄岩的员工以及有发热、咳嗽症状的员工要求回甬后在家主动隔离 14 天后方可到岗,防止员工聚集。
(六)律所内部信息沟通渠道准备。即保障律所内部信息沟通顺畅的措施。
(七)律所生产工作方式准备。鼓励律所采用互联网等非面对面的方式开展工作,避免集中办公的措施,特别是工作安排、会议召开方式、分批就餐的防疫措施。 落实律所和负责人管理责任
律所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和信息收集反馈制度,包括:
(一)汇总统计《疫情防控期间律所人员有关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其中重点是汇总到过湖北、温州、台州等地或有接触史人员姓名、去向或接触对象属地,往返时间,目前健康状况。汇总表格要根据政府相关疫情动态要求及时调整和更新内容,同时要求各律所建立律师及从业人员健康状态每天动态报备和信息汇总制度。
(二)加强对律师执业,尤其是外出从事业务活动的指导和关爱,及时提醒律师注意防疫风险;采用各种方法灵活帮助律师降低外出风险;帮助有困难的律师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对于利用公共网络传输含有客户保密内容的文件应当予以加密处理。
(三)一旦发现任何疫情实例,要立即上报当地街道社区和疫情防治单位,同时上报属地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协各分会(联络组)和市律协。
(四)后续各所陆续开工后,至疫情全面解除期间,对相关部门可能进行的检查必须无条件配合,期间如果在工作场所出现员工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立即向疫情防治单位报告。
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律所要认真、及时了解疫情动态信息,严格落实相关要求,确保律所尤其是广大律师依规安全开展各项执业活动。各律所要重视疫情防控,决不能有侥幸、畏难情绪,更不能不知所措。在疫情防控的大形式下,万不可疏忽大意。
附件:疫情防控期间律所人员有关情况统计表
宁波市律师协会
2020年2月5日
2020年2月5日
附件
疫情防控期间律所人员有关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负责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涉鄂城市 | 到过湖北、温州、台州或有接触史人数 | 到过宁波以外其他地区人数 | 离甬时间 | 回甬时间 | 隔离期 | 隔离方式(居家或集中) | 隔离观察及其他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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