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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行政公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行政公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署[2006]41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3.1 各工作机构职责
  2.4 各县应急机构
  2.5 专家组
  2.6 分级应对
  第三章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3.1.3 预警期的工作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 基本应急
  3.2.4 应急响应
  3.2.5 指挥与协调
  3.2.6 现场处置机构
  3.2.7 紧急状态的宣布
  3.2.8 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2 调查和评估
  3.3.3 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第四章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经费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市场秩序保障
  4.5  基本生活保障
  4.6  医疗卫生保障
  4.7  交通运输保障
  4.8  治安保障
  4.9  通信保障
  4.10 设备保障
  4.11 公共设施保障
  4.12 社会动员保障
  4.13 人员防护保障
  4.14 科技支撑
  4.15 法律保障
  4.16 其他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教育
  5.3 培训
  5.4 责任与奖惩
  第六章 附 则
  6.1 预案管理
  第七章 附 件
  7.1 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试行)》
  7.2 海东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3 海东地区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4 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图
  7.5 海东地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6 海东地区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7.7 名词术语定义
  7.8 规范化文本格式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种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针对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种类,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本区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有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冰雹、沙尘暴、雪灾等)、地质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与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要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通常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II级(一般)。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依照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详见附件7.1)确定;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区内跨县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行署负责处置的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履行政府及其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地委、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进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对影响我区公共安全的事件和诱发因素的研究,引进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海东地区行政公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行署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也是指导行署各部门、全区、各县编制各类预案的依据,由行署制定,由行署办公室组织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2。
  (2)海东地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行署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种或某几种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行署有关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报行署批准后,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专项应急预案中要明确规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警级别的确定方法、启动预案的条件和分级响应程序应急保障、后期处置、宣传培训、演练、奖惩等。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7.5。
  (3)海东地区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行署有关部门根据行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由行署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行署备案,由制定部门负责实施。部门应急预案中要明确规定应对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时系统内部的组织领导体系、应对措施和配合衔接等。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7.6。
  (4)海东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县级应急预案。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以及乡镇等基层政权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行署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乡镇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其中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行署备案。各级政府应急预案中要明确规定本级政府是处置发生在当地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和配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的职责。
  (5)海东地区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主要由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结合各单位特点制定的相关方面的应急预案。预案要确立企事业单位是其内部发生的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是各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操作指南。
  (6)海东地区大型活动应急预案。该类应急预案主要是针对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中易发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主办单位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以上各类预案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1 领导机构
  行署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专员的领导下,通过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为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行署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类别,下设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个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各副专员按照业务分工和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行署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协助行署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配应急队伍和物资,批拨应急抢险所需经费;协调跨县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政府报事件详情,贯彻省政府的处置意见;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事发地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草案,提出紧急规章、紧急决定和命令的草案;督促各部门、各地区履行职责,检查落实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必要时,派出行署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行署办公室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主要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政府、行署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行署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省政府、行署有关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海东地区行政公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
  行署各有关部门是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归口管理的工作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并加强横向协作联动。主要职责是起草和实施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贯彻落实行署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行署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县人民政府做好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紧密相关的其他地区级行政部门为协作、参与部门。协作、参与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各项保障工作,保证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2.3.1 各工作机构职责
  农牧部门负责搞好农牧业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工作;指导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自救,做好灾区种苗供应和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危害以另他影响公众健康的疫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灾后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对主要水库防汛抗旱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公安部门负责动乱、暴乱、骚乱、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控制,提出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意见;做好灾区的社会治安、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工作;指导武警部队加强重要目标的警卫。
  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灾情的组织核实、报告;提出救灾款物的调拨申请,管理和参与分配救灾款物,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指导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指导和督查灾区被毁房屋的恢复重建,安排好灾民基本生活。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种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工作;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和调查,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地震部门负责对地震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体系;开展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及时提供震情报告;组织地震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提出抗震救灾的建议意见;参与审定震后重建设计方案,检查灾后重建设施、房屋的抗震标准,组织开展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检测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负责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准确发布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信号,提出防灾减灾的建议,提醒全社会采取防灾减灾的措施。
  林业部门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和重大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应急工作,指导现场抢险工作。森林防火部门制定防火工作方案,组织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疫部门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提出防治措施,并协助实施。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针对我区生产安全工作的特点,指导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号,提出紧急征用和调配应急物资、设备、人员和技术力量的建议意见;组织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
  环保部门牵头处置并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各类环境事故的应急体系,监督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应急预案、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和受损环境修复方案;负责事故现场环境调查;评估预测事故的环境影响。
  建设部门组织实施特别重大和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城市供水、供气、桥梁的应急工作;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设计,组织开展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性鉴定,负责重建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督。
  教育部门督促检查学校开展防灾减灾教育情况,督促开展防灾减灾的演练;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受灾学校师生,提出为灾区学校及师生提供救助的请求,协调灾区校舍的重建事宜。
  文化部门负责各种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文化活动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加强系统内部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组织协调受损单位的恢复重建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尽快修复中断的道路,负责应急工作和灾民转移所需车辆的征集和调配,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和道路畅通。
  经委、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财政、相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安排与拨付,保证应急抢险的基本需要。
  外事、外宣、台港澳事务部门分别负责国际组织及台港澳地区对灾区捐赠事宜的协调联络,指导涉及国外、境外人员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和信息发布。
  电力、供水单位负责灾区电力、供水设施的抢修工作,保证灾区电力和用水的供应,并积极做好电力、供水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尽快修复中断通信,积极做好受灾地区的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及专项应急预案要求,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2.4 县级应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级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 专家组
  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建立各类人才库,根据应急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参与研究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对应急准备工作
  提出建议;
  (2)参与研究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对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积极配合上级专家组的工作;
  (7)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交办的工作。   2.6 分级应对
  行署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向省政府报告;事发地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各类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向行署报告。
  海东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图见附件7·4。


  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逐步提高农村牧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充分发挥各县、城镇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行署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3。
  3.1 预测与预警
  县级人民政府和行署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各县、行署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行署办公室会同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根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并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所属专业监测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监测、上报工作;监测站点的工作人员一旦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征兆,要迅速报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接到预警报告后,要立即分析研究,作出正确判断,报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所属专业机构要积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决策依据和咨询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急指挥机构要对主管部门和各专业机构的应急工作提出要求,给予指导支持。
  事发地县、乡(镇)机关、居民委员会、村(牧)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各级各类机构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全体居民、村民都有责任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反映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确定预警级别,主要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外,省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特别严重和严重级别的预警信息,行署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级别的预警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1.3 预警期的工作
  进入特别严重或严重级别的预警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3)要求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以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4)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
  (5)确保通信、交通、供电等公用设施安全;
  (6)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进入较重或一般级别的预警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1)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的危害警告,并开展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通知公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2)加强对重要区域的监测活动,并对危害进行评估;
  (3)检查应急状态程序,保持准备状态。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行署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不受国务院《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限制。
  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多角度分析研究,评估事件的可控性和严重程度,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突发公事件《分级标准》确定级别,综合形成事件信息报告,立即向行署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较大级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在12小时内上报行署。对突发公共件的信息上报时限,国家或行业另有规定的,可按国家或行业规定执行。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要迅速准确、实事求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具体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续报中要进一步明确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造成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事件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需要解决的问题;事件的报告机关、签发人和报告发出时间等。
  行署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省政府、行署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区内跨行政区域时,由事发地上一级人民政府向相关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涉及外省区时均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事件中若有外籍人员和台港澳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对国(境)外产生影响,需向有关国家或地区通报时,要在省外事、外宣、台港澳事务机构的指导下进行。若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
  3.2.2 先期处置
  重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机构作为第一响应队伍,要迅速赶到事发地,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事态核实、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2.3 基本应急
  重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专业应急队伍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置工作外,医疗卫生部门要按规定启动医疗救治工作方案,做好救治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秩序维护和安全防护工作,并协助做好人员疏散;事发地乡镇、村社、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积极协助抢险,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物资管储部门要做好各种抢险救灾物资的管理和发放,制定发放计划,并积极开展物资使用情况调查,提高物资使用效益。物资存储、发放、使用情况要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武警、消防、公安、预备役民兵等骨干队伍根据需要做好参与救援、抢险工作准备。
  其他协作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的;按本部门职能做好协助抢险和保障工作,提供应急抢险所需的各种技术服务、人员、物资、器械、设备、工具及生活必需品等,运输部门要保证各种物资安全及时到位。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机构要采取以下必要的救援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护社会治安;
  (3)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抢修被损害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安定公众生活。
  (5)针对蛊惑谣传,加强正面宣传,保持社会稳定;
  (6)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提出救援工作方案和善后恢复工作方案;
  (7)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起的次生危害和连锁反应进行预测,提出防止应对措施;
  (8)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3.2.4 应急响应
  当突发公共事件趋向扩大、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或事态难以控制时,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援助。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协调各有关方面给予支持帮助。其中,重大级别以下突发公共事件由行署率先启动相关预案;需要行署协调处置重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根据行署领导指示或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相关部门的建议,由行署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向行署分管领导和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报告,经行署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行署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2.5 指挥与协调
  需要由行署处置的,由行署办公室或行署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单位与有关地区的关系和协调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等工作。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事发地的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积极执行各级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做好宣传动员和抢险救助工作,并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2.6 现场处置机构
  根据需要,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可设立现场处置的专门小组。主要包括:治安保卫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和应急通信保障组等。
  各小组的职责是:
  (1)治安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维护事发地区的社会秩序,确保主要道路畅通;对重点地区进行巡逻防控,必要时采取特别管制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对象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发生社会混乱和其他次生事件。
  (2)抢险救援组。由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组织相应的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3)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或发病患者、被感染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对事发地区进行消毒防病处理;对可能引起重大疫情的地区进行监测,提前预防;对已发生疫情的地区实施隔离措施。
  (4)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负责救灾宣传和公共教育,加强舆论引导,消除社会恐慌心理,宣传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抢险救灾工作中的突出事迹和模范个人。
  (5)后勤保障组。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单位配合;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调拨和运输;证应急抢险经费和水、电、气、粮、油、食品、药品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保证灾区商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6)事件调查组。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对事件进行调查,采集分析信息,进行现场勘查、取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调查,提出事件处置建议或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
  (7)善后处理组。由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对受害群体和人员的安置、理赔、抚恤,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善后工作。
  (8)应急通信保障组。由通信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事发地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修复设备,恢复通信。
  3.2.7 紧急状态的宣布
  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难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区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行署依法报请省政府决定。事发地进入紧急状态期的决定要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紧急状态期间的应急抢险工作按有关法律规定实施。
  3.2.8 应急结束
  重大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行署负责处置的重大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
  状态解除,根据行署领导批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由事发地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行署办公室审核后,报行署或者行署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行署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对附近公众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应及时组织转移安置。转移安置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转移安置要在就近易行、利于救助、便于服务的前提下选定地点。转移安置以个人救助与统一安排相结合、亲友资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投靠亲友、借住公私住房、搭建帐篷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做好动员、转运工作,积极做好安置地和灾区的饮用水、食品、衣物等生活必需品的安排、调运和发放工作。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调集、征用的物产,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抚恤、理赔、补助或补偿等工作。行署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消除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清理、资料收集、危害评估等工作,就善后工作及灾后重建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3.3.2 调查和评估
  行署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对重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总结,并向行署报告。同时,根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修改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和意见。
  行署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行署汇报。
  3.3.3 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发地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国家援助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行署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工作要在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可通过区内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由行署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经省政府同意,由行署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主管部门等负责发布,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经行署同意,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信息发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63号)规定执行。


  行署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队伍保障
  要按照军警民相结合、自救和互救相结合的全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基本原则,健全各领域、各行业的应急救援队伍。驻军和武警部队、消防、公安、预备役民兵是全区应急救援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要建立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并以此骨干队伍为主体,逐步整合现有各类专业救援力量,形成一队多用和一专多能的专业队伍。要重点加强消防、防疫和救护等几支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提升专业队伍的培养和训练水平。事发单位和地区的公众自救和互救是实施各种救援措施的基础力量。
  各县和行署有关部门要主动研究做好与骨干队伍、专业队伍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各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对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建设的投入,共同完成好各项应急救援任务。
  根据各种紧急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为便于紧急事件发生后迅速而有组织地开展自救互救,日常要以各行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技术骨干和青壮年职工、青壮年农牧民为主,招募多种行业急救队伍,对其开展培训和演练,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和社会救援力量的作用。
  事发单位和当地急救队伍为应急救援的先期处置队伍,毗邻单位和地区的急救队伍为后续增援队伍;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公益团体和招募的志愿者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后备力量,随时准备加入应急救援行动。
  地区公安局要会同地区民政局、卫生局、农业局、畜牧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研究建立我区应急骨干队伍、专业队伍和招募志愿者队伍的措施。
  各种应急队伍的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并直接指挥,紧急状态下,行署有权调动各县应急队伍执行跨地区救援任务。
  各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要规定参加各种应急抢险工作的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以便有序调用和配合衔接。   4.2 经费保障
  行署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行署有关部门提出,地区级财政部门根据我区各类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规律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县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做好预测,经费列入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各县人民政府请求,报请省级财政给予支持。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行署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行署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众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地区民政局、经委、财政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署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区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级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市场秩序保障
  由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参加,负责维持工商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紧缺商品、欺行霸市等非法行为。   4.5 基本生活保障
  地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证灾区群众吃、穿、住、用、医等方面的需要。   4.6 医疗卫生保障
  地区卫生局会同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行署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情况和事发地县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7 交通运输保障
  地区经委、交通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报经行署或行署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地区交通局、公安局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区、部位的交通道路建设,社区居民住宅楼、工矿车间和商场楼店等必须保证消防车辆的通达,林区道路建设要注重防火抢险问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以抢险第一的原则加强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消防部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认真研究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起的治安危害,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要积极制定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治安维护工作方案,从职责分工、警力集结、布控措施、勤务方式和行动计划等方面作出安排,为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4.9 通信保障
  地区电信局、文广局、经委、人防办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要与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动作。   4.10 设备保障
  按突发公共事件类别、性质的不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各种抢险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做好救援和抢险设备的配备和保养,建立各种救援抢险设备的数据库,保证在应急处置中调得出、用得上、起作用。   4.11 公共设施保障
  行署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2 社会动员保障
  各种社会力量的动员由行署、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要明确实施社会动员的具体条件、范围、程序、时间、提供救助的内容、方式和相关保障制度等,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法律救助要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进行。   4.13 人员防护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各级建设部门在规划城镇用地性质时,要考虑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人员避难的必要条件、安置空间、场所和路线,要与各级行政区内城区公园、广场、绿地、花园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改造相结合,以备应急所需。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14 科技支撑
  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部门要经常研究本部门易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探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的征兆及表现、发生后的危害评估、级别确定以及抢险救灾、后勤保障等问题,必要时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研讨,增强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性。要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改进装备,提高应急管理的科技水平。   4.15 法律保障
  由地区监察局牵头,地委组织部、地区检察分院、审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对突发事件有关责任人及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4.16 其他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易发事件的特殊性和应急抢险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特殊保障措施。


  5.1 预案演练
  行署办公室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行署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区和行业要积极开展实战演练,其他地区和行业也要结合各自的特点和业务,力争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抢险演练。地区演练要检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决策能力、指挥协调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综合保障能力;部门演练侧重应急反应能力、现场抢险能力、配合衔接能力的提高。演练结束后要做好总结,不断积累应急抢险工作经验。   5.2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全社会范围内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各行各业的公众都了解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方法和报警方式,知晓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中小学要开展防灾减灾教育。   5.3 培训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促,政府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培训工作要因地制宜,灵活开展。中、小学要开设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知识讲座;各类干部培训要增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方面的学习内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向公众普及应急常识。   5.4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行署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处置期间,将对本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调查处理违反本预案规定而引起重大损失的人和事;组织评选和表彰奖励涌现出的模范集体和个人。必要时,行署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在现场兑现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行署制定,由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行署有关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
  行署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1 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略)   7.2 海东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略)   7.3 海东地区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略)   7.4 海东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图(略)   7.5 海东地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构成(略)   7.6 海东地区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略)   7.7 名词术语定义(略)   7.8 规范化文本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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