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
(齐政办规〔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具体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1日
2020年7月21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具体措施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要求,为更好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我市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特制定如下措施:
积极推进房屋租金减免
(一)对承租市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国有房屋及市内土地用于经营,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或以自然人身份承租用于中小企业经营,下同)、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6个月房租。
1.产权单位要对承租方提出的租金减免申请(附承租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进行认真审核,与承租方签订正式的减免协议,同时将有关情况提报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减免后租金余额上交市级国库。(市直及以下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已上缴国库的租金,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租金退库,或经双方协商后从后续租金中抵扣。(市级及以下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减免房租影响人员开支和办公运转的,由市财政局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局负责)
(二)对于承租市属国有企业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其他3个月房屋租金减半。(市国资委负责)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驻齐齐哈尔机构、省直属高校和研究院所、中央企业等部门可参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执行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考核业绩的,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对于承租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等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鼓励非国有房屋业主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市商务局负责) 进一步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本级自有财力等),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市财政局负责)
(二)对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和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在疫情期间免收1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10个月。(市税务局负责)
2.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12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负责)
3.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省财政厅、省税务局2020年6号公告)的规定申报办理免税,此前已经享受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享受的免税期限未达到此次规定的,可以继续申报享受免税。(市税务局负责) 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在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用以支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房屋租金。(人民银行齐齐哈尔支行、市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实际减免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视其实际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人民银行齐齐哈尔支行、市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积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人民银行齐齐哈尔支行、市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稳定
(一)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房屋租赁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有条件的可以适当降低租金价格。(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承租人由于疫情影响缴纳租金出现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可以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由出租人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引导租赁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推动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中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分工,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位,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汇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齐齐哈尔支行、市银保监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可按照省直对口部门相关工作要求,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制定出台疫情期间房屋租赁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国有房屋所有者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各项房屋租金减免政策落地。对于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国有房屋出租方要提前将减免房租垫付给最终承租人,确保减免房屋租金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同时要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响应政府号召,通过减免房屋租金方式,让最终承租人受益。(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