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对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人员的统一管理,依法惩治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重要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决定、命令、公告,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村)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按照要求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违反隔离、治疗有关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者造成有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出租人及旅店业经营者对来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严重地区的承租人、旅客未主动报告,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康报告制度,如实登记复工人员信息,特别是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的人员,实时监测员工健康状况,一旦发现疑似症状,应当及时按规定报告。对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实施上述第一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移交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