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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黄府规〔2020〕001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国家、市降费减负要求,支持黄浦区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支持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意见(以下简称“黄浦十条”)。
  “黄浦十条”的支持对象,是在黄浦区注册、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含微型企业)。企业应当信用良好、符合区域产业导向和规划要求。

  一、减轻企业负担
  1.贯彻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额度不低于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2.推迟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基数调整。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3.全面落实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黄浦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4.贯彻税费减免和延期缴纳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三个月。落实公益捐赠相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责任部门:区税务局)
  5.房租减免。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重但仍保持稳定就业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减免1个月租金。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入驻的中小科技企业及团队减免1个月的房租。对租用本区文创园区经营和办公的中小微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管理方为中小微企业租户减免不少于1个月的租金,并根据实际减免金额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方50%补贴。鼓励本区商务楼宇业主适当减免入驻企业租金。(责任部门:区国资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
  6.加快专项资金扶持兑现。对符合各类扶持补贴奖励资金兑现条件的项目加快兑现,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加速落实入驻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企业的扶持资金。对已认定为市级民营企业总部的中小企业,根据《黄浦区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实施意见》,加快兑现政策奖励。加快启动本区区级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评定工作,支持更多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实施防疫专项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吸纳安置本区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为创业组织减免租金的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运作费补贴。(责任部门:区金融办、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工商联)   二、强化金融支持
  7.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充分发挥信贷、保险、担保等多渠道作用,充分发挥黄浦区企业服务平台金融平台作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引导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力争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部门:区金融办、区商务委)
  8.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补贴。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的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重且符合黄浦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全额补贴保费,并按银行实际贷款利率的30%给予贴息补贴。(责任部门:区财政局)   三、优化政务服务
  9.强化支持联系企业制度。加强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对属地企业的联系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问题。加强外贸服务支持,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强化政府法律服务,鼓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受到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责任部门:区金融办、区商务委、区司法局)
  10.开展“预约办理+不见面审批”服务模式。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疫情应对事项受理专窗,积极开通网上受理平台,充分发挥“一网通办”作用,鼓励通过“一网通办”平台、“随申办市民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社保、税务、企业开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等业务。扩大企业注册许可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服务范围。大力推行非接触式纳税缴费,开通网上办税专用绿色通道。(责任部门:区政府办公室、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科委、区规划资源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
  以上政策举措,对在应对疫情、保供应稳物价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中小微企业予以重点倾斜。
  对中央、市出台的应对疫情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中央、市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本意见有效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由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电话:黄浦区行政服务中心 63846699转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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