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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青医保发〔2023〕1号)


各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疗机构范围
  (一)全市所有承担住院业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按照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
  (二)全市所有承担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业务的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治疗。
  (三)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门急诊或住院治疗业务,由各区(市)卫健、财政、医保部门评估,签订临时专项协议后纳入救治和结算范围。   二、关于结算方式
  2023年1月8日起,医疗机构对新入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选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按病种结算;对门急诊治疗费用选择“新冠门诊”进行结算。不再使用原新冠住院和新冠门诊单独模块结算。   三、关于费用支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含财政补助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对医疗机构据实支付。患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财政先行预付给医保经办机构,市财政结合中央补助,对各区市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予以补助,剩余部分由患者参保地所在区市财政负担。
  附件: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号)(略)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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