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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东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公告第1号——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相关要求的公告

海东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公告
(第1号)


广大市民朋友:
  1月25日24时,青海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确保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根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全面暂停“青海年 醉海东”系列活动,包括各类文化展演、体育赛事、文创产品大赛、休闲农业观光采摘、美食大赛、艺术体验、传统展会、民俗及社火展演、冰雪体验、电影展播、书画摄影作品展、艺术擂台、文化论坛、灯会灯展、各类庙会、文化下乡等各类文体旅游活动。   二、取消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暂停一切民间组织的各类文体旅游活动和自发组织的文化、聚餐等群体性活动;全面暂停各类群众性宗教活动。   三、全面暂停营业和开放各类营业性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影视娱乐场所、旅游购物场所、公共服务场所和旅游景点。   四、严禁在餐厅、酒店、宾馆、农家乐等场所开展一切聚集性用餐、娱乐等活动。   五、近期从武汉等重点地区返回海东人员及其密切接触人员,必须向所在村居、社区登记报告,接受健康管理,并避免到人流密集场所。   六、所有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必须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或有关机构采取医学隔离措施,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七、在疫情存续期,市民应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探亲访友和到人员集中的地方,外出时要尽量戴口罩,避免去已有疫情的地区旅游和居住。   八、在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出入口等重要节点设置体温检测设施设备,进行体温检测,出入人员必须配合检测体温。   九、在疫情存续期,凡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东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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