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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关于调整入境人员健康管理服务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关于调整入境人员健康管理服务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市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
  为科学做好入境人员疫情防控健康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要求,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就调整入境人员健康管理服务措施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6月28日起,对从我市入境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在集中隔离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在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天,由社区组织上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二、对目前在管入境人员实施分类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一)对从我市入境且已实施集中隔离时间不满7天的人员,从入境日期开始计算补满“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
  (二)对从我市入境、已实施集中隔离时间超过7天但不满10天的人员,立即做一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后解除集中隔离,补足“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
  (三)对从我市入境且当前集中隔离时间已满10天的人员,立即做一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后解除集中隔离,无需实施居家健康监测。
  (四)对在其他城市入境且在当地完成10天以上隔离管理措施的在管人员,立即做一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后解除健康管理;已满7天集中隔离但不足10天的人员,补足“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
  (五)对从我市入境且目的地为外地,已完成7天集中隔离的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前,应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及时将入境人员相关信息推送至目的地,做好信息共享。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综合协调组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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