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一般级(Ⅳ)突发公共事件试行标准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一般级(Ⅳ)突发公共事件试行标准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应急管理工作有关文件规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中央和省已经出台Ⅰ级、Ⅱ级、Ⅲ级分级标准。为完善分级标准体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一般级(Ⅳ)突发公共事件试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凡发生在身边超过Ⅳ级标准的公共突发事件,应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两小时内及时、准确地向市、县、镇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强有力地组织人员科学地进行先期处置,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梅州市一般级(Ⅳ)突发公共事件试行标准
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主要江河发生或预测将发生5-10年一遇洪水或其一个区域发生或将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
2、流经我市行政区域内河流的重点堤防出现一般险情,或保护中心镇的堤围或1000亩以上堤围发生较大险情,有可能溃堤造成围内受淹;
3、县级行政区域内多个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和重要(小一)型水库出现对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一般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航道通行中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无法恢复通行;
6、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多个镇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镇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严重干旱。
(二)气象灾害。
1、台风、暴雨、冰雹、龙卷风、寒潮和大风等造成3人以内死亡,或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灰霾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码头、高速公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内的。
(三)地震灾害。
1、造成10人以内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4.5-5.5级的地震(包括邻近区域或海域地震波及造成同等程度破坏)。
(四)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内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以内,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l000万元以内的灾害险情;
3、直接影响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航道正常通行,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1、因蝗虫、稻飞虱、稻纵卷叶螟、水稻三化螟、小菜蛾、稻瘟病、水稻细菌性条斑病、红火蚁、松毛虫、松树线虫病、松突圆蚧和竹蝗害虫等较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市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一定威胁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灾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内的火灾;
3、造成3人以内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可能威胁到居民区、重要设施、原始森林、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5、向县(市、区)交界地区蔓延、危险性一般的森林火灾。 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内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内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事故,或10人以内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10000人以内的事故;
2、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飞行事故;
3、危及3人以内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吨以上、1000吨以内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境内高速公路和国省道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无法恢复通车;
5、码头遭受较严重损失,主要航道和界河航道断航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6、造成本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5%以上、且2小时内未能修复供电,或造成各县(市、区)所在地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5%以上、且2小时内未能修复供电;
7、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含广播电视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000户以上、10000户以内居民停水、停气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内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性质较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因环境污染造成3人以内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内中毒(重伤)、或区域生态功能遭受破坏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损害;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受到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00人以上、1000人以内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出现一定面积污染,城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运输和储存中发生泄漏,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
4、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立方米以上(幼树5000株)、200立方米以内(幼树10000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亩以上、100亩以内,属其他林地100亩以上、200亩以内的事件;
5、对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一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较严重破坏,或可能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6、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出现小批死亡的事件。
7、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10例以内;
2、霍乱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流行,l周内发病10例以内;
3、对1个县的两个以上镇级行政区域造成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内,尚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内;
6、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县级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疫点数在3个以下;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疫点数在5个以下;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猪蓝耳、新城疫疫情、疫点数在10个以下;
4、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或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呈暴发流行;
5、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内,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内影响重要场所、重点地区正常秩序的;
3、造成3人以内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内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高校校园出现小范围串联、聚集活动,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有扩大趋势;
6、因国家或全省统一考试试题泄密引起的20人以上、100人以内,在高校、中学校园内或有关机关、单位范围集聚、上访及影响正常教学、招生和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7、可能导致发生跨县(市、区)、跨行业对社会稳定存在影响的连锁反应事件;
8、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50人以内,围观、哄抢走私货物、物品,或参与人数在2人以上、10人以内,阻挠、暴力抗拒缉私执法,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9、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1、对金融行业可能造成一般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涉及一个以上镇级行政区域,两个以上金融机构,需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作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1、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内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内伤亡的境外涉我市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造成严重影响的涉外事件;
2、可能威胁我市党政机关、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财产安全或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并可能造成较大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1、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刑事案件。
1、危险性小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少的炸药或雷管或剧毒物品被盗、被抢和丢失案(事)件;
2、抢劫现金5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或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盗窃现金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或财物价值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或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案件;
3、案值数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件,面值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制贩假币案件;
4、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0.1公斤以上、1公斤以内的案件。
(六)保密安全突发事件。
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一般泄密及密码设备丢失事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的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