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8〕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乌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四、适用范围 
  五、工作原则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二、日常管理机构
  三、专家委员会
  四、应急处理机构
  五、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
  六、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页)
  第三章 突发重大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二、预警
  三、报告
  第四章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二、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护防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的终止
  第五章 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二、奖励
  三、责任
  四、灾害补偿
  五、抚恤和补助
  第六章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一、信息保障
  二、人员保障
  三、物质保障
  四、资金保障
  五、技术保障
  第七章 附则
  一、预案解释部门
  二、预案实施时间



  一、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公共卫生安全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区域内3个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6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市区域内3个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6个以上。
  3、疯牛病等新发人畜共患病暴发感染到人,并继续扩散蔓延。
  4、国家和自治区兽医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境内有2个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境内有2个区发生疫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3个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马传贫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2个以上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蔓延趋势。
  6、农业部和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境内有1个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境内1个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1个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1个行政区域内局部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行政区域内局部呈暴发流行。
  3、区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五、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动物疫病防治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有效的控制和扑灭。
  (二)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 5 - 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和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群防群控;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预防与监测,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对疫情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三)依靠科学,处置有力。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市级和发生疫情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依靠科学,果断处置,拔掉传染源,按规定半径范围内易感畜禽进行扑杀、对环境消毒,采取必要的封锁。

  一、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和农牧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农牧业局、市政府纠风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林业局、内蒙古检验检疫局乌海办事处、乌海车站、乌海机场、乌海军分区后勤部、武警乌海支队等为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农牧业局,应急联系电话6966823。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组织、协调、部署、监督等工作,统一指挥全市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预案。
  2、研究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
  3、研究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规则并研究解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4、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农牧业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指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根据技术规程需要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向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并向有关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2、市政府纠风办:负责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等工作的协调配合及监督检查。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4、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监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有关科技问题。
  5、市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疫点内畜禽强制扑杀及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堵截外疫传入等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维护社会治安工作。
  6、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援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防控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动物疫情控制所需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的筹集和及时下拨,并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监管。
  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10、市交通局、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做好辖区交通管制、疏导,要优先安排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和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配合公安、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路等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设卡工作,并协助动物防疫部门防疫专用车辆办理收费站免费证件。
  11、市商务局:按指挥部的决定开展对有关屠宰场关停、市场关闭,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稳定,积极支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屠宰场的检疫工作。
  12、市卫生局:负责疫区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以及人间疫情预防和监测。
  13、市工商局:负责关闭疫区内畜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活动,做好畜禽交易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做好对可能出现流动的病畜禽产品的追踪收缴工作。
  14、市林业局:要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和候鸟等野生禽类监测,对野生动物禽类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15、内蒙古检验检疫局乌海办事处: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有关技术标准。
  16、乌海车站: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堵截、检疫,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
  17、乌海机场: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堵截、检疫,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
  18、乌海军分区后勤部、武警乌海支队:在做好本系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动物防疫工作,服从当地指挥部关于紧急疫情处理的有关规定。
  19、其它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责、职权,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规章、规范、制度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对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三、专家委员会
  根据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需要,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具有正高和副高职称人员组成,具体职责是:
  1、对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2、参与制订和修订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3、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4、承担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急处理机构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对受威胁区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进行防疫监督及对疫区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及制订防疫物资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开展预防灭病宣传工作。
  (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鉴定,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落实。   五、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
  一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以及疫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成立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救援、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到达现场的市政府最高领导担任。必要时驻地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 6个职能小组:
  1、疫情应急处理组:组长由发生疫情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担任,成员由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农牧、公安、监察和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销毁、消毒处理和开展紧急预防免疫等工作。
  2、疫情调查组:组长由疫情发生地的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当地农牧、公安、监察以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查明疫情发生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踪源头,提出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市卫生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疫情发生地的卫生局和有关医疗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开展抢救工作;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疫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4、应急保卫组: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主管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疫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5、后勤保障组:组长由疫情发生地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疫情发生地的政府职能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调集防控疫情的器材、设备、药品等物资;解决全体参加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的后勤保障问题。
  6、善后处理组:组长由疫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等问题;对强制扑杀的畜禽进行合理补贴;做好其它善后事宜。
  7、综合组:组长由市农牧业局领导担任,成员有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人员,其职责是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六、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页)

  一、监测
  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结果报告工作。要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和提出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预警
  市农牧业局根据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区级(包括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③区级(包括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④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二)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或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向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向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本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
  (四)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知后,要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同时服从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防控措施。市人民政府能够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机制。
  1、市人民政府
  (1)根据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3)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4)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跨省(区)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边境(界)的,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封锁疫区跨盟市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5)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草场;禁止大型集会活动等。
  (6)组织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劝返检查和消毒。
  (7)组织村、街道、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治安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告疫情。
  (2)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级别。
  (3)根据需要调动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调运供应预防用药。
  (4)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应急储备库。
  (2)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
  4、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1)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病诊断,向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监督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2)按规定采集病料进行诊断或送自治区和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负责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以及其他预防控制技术工作。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在我市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机制进行处置。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根据情况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机制。
  (四)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机制。
  (五)我市周边地区发生疫情时,应根据疫情情形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六)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行政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三、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必要时报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评估并批准宣布。
  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疫情通报,评估疫情形势,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当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或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15 - 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针对问题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奖励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包括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根据财政部和农业部规定执行。   五、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一、信息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技术平台,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通报工作。   二、人员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技术人员成立防控重大动物疫情预备队,具体实施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工作。预备队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区等部门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随时准备赶赴各地参加防控工作。   三、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有计划地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必要时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四、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安排适当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资金,该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共同管理。各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时,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求。   五、技术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工作。

  一、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二、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