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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住建建市函[2020]48号)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做好疫情期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5日《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允许新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本市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良好的下列建筑业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近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且全面落实建筑业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
  (二)2019年度被评为天津市建筑业信用评价等级A类、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且全面落实建筑业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
  符合上述条件并已向市或区住建委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退还。   三、疫情期间各建筑业企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市农民工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及时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实名制识别设施,及时接入天津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现场人员进出登记并上传人员考勤、劳动合同等信息。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落实分包委托总包代发工资等各项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到位,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各区住建委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各项制度落地实施。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所有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畅通农民工工资投诉渠道,及时消除农民工工资拖欠隐患。
  特此通知。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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