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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临时放宽长处方等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临时放宽长处方等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市社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有效降低疫情扩散风险,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商市卫健委,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放宽长处方等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临时放宽医保长处方政策。疫情期间,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和出院带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并允许由患者家属等直接代配药。其中,对高血压、糖尿病等12种慢性病患者,经诊治医疗机构医生评估后,一次处方用药量可最多放宽至3个月(含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疫情期间,慢性病用药等医保智能提醒暂不作为医生处方依据。   二、临时放宽市外就医转诊手续。2020年1月20日起至疫情结束期间,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到宁波市外就医,未在宁波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的,按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其中门诊以就医时间为准,住院以入院时间为准。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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