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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承市政字〔2020〕10号)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应对疫情影响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应对疫情影响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20〕3号),全面做好稳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1.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稳妥有序放开疫情防控相关政策限制,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加快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开复工,以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为突破口,全面推动各行各业恢复正常秩序。全力保障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指导企业严格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   2.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5月增值税征收税率由3%降到1%。疫情期间对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将住宿餐饮业2020年发生亏损最长的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可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返还标准最高可提高至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适当放宽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的认定条件,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人民银行承德市中心支行)   3.拓宽政策覆盖范围。将电商等新业态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范围,继续实施三个深度贫困县贫困劳动力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政策,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的优质创业项目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   4.支持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合理设定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为劳动者灵活就业提供便利。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落实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局)   5.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
  二、大力开发就业岗位   6.围绕产业项目扩大就业。主动对接全市“3+3”六大主导产业项目用工需求,加强用工保障,建立招聘绿色通道和联络员制度,定期发布用工信息,组织开展招聘活动,及时满足重点产业项目用工需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   7.挖掘内需潜力带动就业。加快发展社区生活服务业,落实税费优惠。积极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行动,实施家政培训提升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产业配套服务,带动就业扩容。完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农村贫困失能半失能人员集中供养。培育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旅文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8.扩大有效投资创造就业。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公共卫生、社会民生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达到合理收益水平和较强偿债能力前提下,最低资本金比例下浮不超过5个百分点。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精准投入补短板重点项目。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
  三、多渠道促进就业   9.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对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行承德市中心支行)   10.引导农民工转移输出就业。深化“京津承疫情防控就业服务联盟”合作,完善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推动省内以及与京津地区的健康信息互认。加强与京津和省内等劳务输入地信息对接,做好集中返岗和有组织输出的运输和防控保障。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持续打造承德礼仪服务、山庄机电工、承德钻井工、热河嫂、承德建工五大劳务品牌,提升劳务输出组织化、专业化、品牌化水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妇联、市卫健委)   11.扶持贫困劳动力就业。完善“5+5”就业扶贫模式,对疫情期间在扶贫车间(工厂)、企业稳定就业的贫困劳动力,按照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省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开发一批临时性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对无法外出、无力脱贫、无业可扶的贫困劳动力实施兜底安置。鼓励支持贫困劳动力有组织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按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时间计算)的给予每名贫困劳动力20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组织输出到北京、天津就业的给予每人不低于3000元的交通和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从省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12.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扩大企业吸纳规模,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今明两年提高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有空编的县(市、区)事业单位,可通过考核或考试方式直接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提高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征集比例。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对见习后留用率5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10%,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迟录用接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教育局、团市委、承德军分区)
  四、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13.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全面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规定给予培训和生活费补贴。将线上培训机构纳入补贴范围,根据实名注册人数向定点培训机构预拨不高于40%的培训补贴资金。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提高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做好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招生工作。把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农村学员、困难家庭成员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力开展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按培训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承训单位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   14.打造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全面深化人社系统“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开展线上就业创业实名制登记、政策咨询、项目展示、培训信息发布、就业创业补贴申领等综合性服务,2020年3月底前实现就业失业登记网上办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针对性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成本等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五、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15.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2020年4月底前实现失业保险金线上申领。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通过争取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加大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失业保险金发放,保障失业人员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16.强化困难人员兜底保障。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积极做好去产能职工、退役军人、城乡妇女、有劳动能力非贫困低保对象、残疾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等群体的就业工作,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残联、市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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