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的通知
(粤医保函〔2023〕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保门诊支付工作,保障参保人用药需求,现将《广东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印发给你们,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目录内药品参照甲类药品管理。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此前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广东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7日
202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