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三亚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全市零售药店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通告

三亚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全市零售药店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通告
(三亚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2020年第3号)


  鉴于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全力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强对发热、咳嗽病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现就在省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期间,加强全市零售药店的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0年2月10日起,全市所有零售药店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有这些症状的患者应尽快到医院就诊(发热患者应去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零售药店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做好解释引导工作。
  特此通告。
三亚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