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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疫情期间企业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支持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疫情期间企业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支持工作的通知
(昆财金〔2020〕34号)


市级各相关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五部委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昆政发〔2020〕4号)等省、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的政策精神,为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就落实疫情期间企业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做好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
  根据中央、省、市政策要求,有贷款需求的疫情防控及物资保供企业,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分行业制定贷款企业名单,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对社会发布(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运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
  (一)纳入名单制管理企业范围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6.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产保供“菜篮子”重点企业;
  7.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生活必需品企业等重点企业。
  (二)严格名单制管理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应按照中央、省、市的政策要求,制定贷款企业筛选标准,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及时汇总形成分行业重点贷款企业名单,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市级相关部门分行业制定的重点企业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形成市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重点企业名单和疫情防控保供重点企业名单。在此基础上,市级相关部门应积极向省和中央推荐,争取纳入全国性名单和省级名单。
  鼓励各县(市)区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县(区)重点企业名单,根据自身财力情况给与政策支持。
  (三)加强信息共享
  市发改委要与财政、金融办、审计部门适时共享贷款企业名单信息;金融办应及时将贷款企业名单推送到各银行,并适时收集企业获得贷款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审计、发改委及市级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的情况反馈市发改委、金融办、审计及市级相关部门。   二、及时兑现财政贴息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中央、省、市的贴息政策,确保财政贴息资金及时拨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交运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商务局等部门配合)。
  (一)实施贷款贴息政策
  1.我市被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列入全国性名单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内取得中央专项再贷款的,在优惠利率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级财政再按50%给予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2.我市被列入省级名单并符合相应贴息政策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内取得的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3.列入市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内取得的新增贷款,市级财政按照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4.列入市级疫情防控保供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内取得的新增贷款,市级财政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简化贴息资金申拨流程
  1.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凭贷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结息证明及申报表(附表1)等资料向市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2.市级相关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填报附表2,每月30日前向市级财政部门行文申请资金;各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做好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市级财政部门收到市级相关部门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中央、省级贴息资金审核无误的,市级财政部门按要求汇总并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填报附表3);市级贴息资金审核无误的,及时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市级财政部门在政府批准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市级相关部门,由其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企业。
  (三)不予贴息的以下几种情形:
  1.借款人将贷款用于股权投资、贷新还旧等非政策规定用途的;
  2.企业因违约行为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的;
  3.有不良诚信记录或列为黑名单的企业;
  4.申报材料不齐全、不准确、不真实的;
  5.不予贴息的其他情形。   三、落实担保政策,促进企业融资
  充分发挥政府性担保的作用,积极落实优惠的担保政策,促进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信局、市产投公司配合)。
  (一)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1.减免担保费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发挥政策性功能,对我市列入省工信厅确定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免除反担保措施、免收担保费;对市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担保费率降低50%;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主体恢复生产,担保费率和再担保费率均降低50%。财政部门对减收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2.适当给予代偿补助
  受疫情影响、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延长追偿期限,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纳入省中小微企业补偿金补偿范围,代偿损失按代偿的10%给予补助。
  (二)申报流程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待疫情结束后,向属地融资担保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属地融资担保监管部门对资料审核无误后,正式行文报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市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分别汇总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省、市的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各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资金,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跟踪监督企业生产、供应的物资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地区和领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的全流程监管,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明确职责任务,强化协同配合
  各级发改、工信、商务、农业农村、交运等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积极做好政策宣传,组织、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报贷款贴息;金融办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协助办理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财政部门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拨付贴息资金;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四)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对于挪用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政府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地方财政贴息和信贷资金,并按照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论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附表1-昆明市2020年度落实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企业申报表)
  2.附表2-昆明市2020年度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审核表(市级相关部门审核表)
  3.附表3-昆明市2020年度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4.企业贷款贴息申报材料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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