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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调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的工作指引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调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的工作指引


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生产经营中的负担,为企业渡过疫情难关积极助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和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惠市司督〔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决定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调整本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具体如下: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I级、II级期间(从2020年1月23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法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免予行政处罚(疫情期间,政府明令禁止或暂停营业的场所除外):
  (一)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经营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延续手续擅自营业的行为,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规定,未在市场上销售且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没有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按照要求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疫情期间执行政府指令出现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执业行为,按照要求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疫情期间执行政府指令出现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按照要求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因疫情影响、病人短时间激增导致的人力资源配备不能满足临床工作需要,按照要求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因疫情影响逾期未申请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按要求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医疗机构根据应急疫情防控需要新增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而未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的,按要求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九)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疫情防控时期查处的公共场所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第三十八条规定但未发生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在依法应予罚款处罚时,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可降低一个级别处罚;如果已是最低级别的,可按最低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对上述调整处罚裁量标准适用情形,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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