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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府办函〔2018〕6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顺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7月4日

  安顺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突发动物疫情防范应对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保全市山地生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指导全市突发动物疫情风险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分级标准见附件9.1)
  2.1 市级层面指挥机构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成立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处置全市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联系畜牧兽医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市政府应急办专职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畜牧兽医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安顺军分区、武警安顺支队、中国电信安顺分公司、中国移动安顺分公司、中国联通安顺分公司、中国铁塔安顺分公司、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安顺火车站等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2.1.2 市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动物疫情防治有关方针、政策。
  (2)组织、领导、指挥较大级别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监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做好一般级别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研究突发动物疫情防治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发布动物疫情相关重大信息等。
  2.1.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畜牧兽医局: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作好疫情监测、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疫区封锁、解除封锁实施方案;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牲畜饲养和经营及其产品的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对疫点内牲畜的扑杀、牲畜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等。对疫区封锁前已售出的可能染疫的牲畜及其产品追踪处理;组织紧急免疫接种和流行病学的调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向国家和省争取预算内投资支持突发动物疫情防控体系建设。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器械和应急药品的生产及运输需要。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做好强制扑杀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因动物疫情而受损人员的安抚救济工作,落实疫情处置过程中伤残、死亡人员的有关补助、补贴和奖励政策。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筹措动物疫情应急防治经费,并加强对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因突发动物疫情扑杀畜禽及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环评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流通环节牲畜及其产品的检查管理工作;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牲畜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做好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突发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人员的防护、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等工作,及时采取相关防控措施处置人畜共患传染病,并按相关规定要求报告和向相关部门通报疫情情况。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处置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市工商局: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动物交易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救济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的质量监管。
  安顺军分区、武警安顺支队:负责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配合驻地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疫情处理工作。
  中国电信安顺分公司、中国移动安顺分公司、中国联通安顺分公司、中国铁塔安顺分公司:组织协调疫区应急通信保障。
  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安顺火车站:负责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调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及其产品在运输环节的疫情监控。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需要,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1.4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畜牧兽医局,由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3)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物资的方案和建议,执行市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
  (4)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
  (5)负责较大级别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一般级别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指导工作。
  (6)负责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进行先期处置。
  (7)负责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 市应急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从相关部门和单位选聘专家建立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专家库(专家库名单见附件9.2)。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市应急专家组,参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动物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疫情处理技术方案和建议,专家组初步结论和送省级实验室的监测与诊断结果作为市疫情应急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理的依据。   2.2 县级层面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参照市应急指挥机构成立相应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与相邻县(区)建立跨区域应急协调应对机制。
  3.1 风险分类
  突发动物疫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以及二、三类动物疫病和其它突发动物疫病的发生并呈流行趋势。   3.2 风险监测
  建立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依托该网络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及时进行监测分析,做 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及时组织核查疫情信息,发现疫情风险按规定上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疫情隐患。
  接到疫情报告后,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兽医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临床诊断,符合突发动物疫病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临床疑似疫情。
  对确认为临床疑似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对养殖量大、发病率高的应同时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经市级初检、省级复检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诊为疫情或疑似疫情。对须由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的,按要求和规定程序及时将病料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 风险预警
  根据疫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因素,对应总则中有关突发动物疫情事件分级的四个等级,将突发动物疫情风险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发布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号。
  3.3.1 Ⅰ级和Ⅱ级预警
  我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动物疫情风险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我市人民政府及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地区发出红色、橙色预警,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根据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或疫情发生地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疫情发生地毗邻地区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辖区内与疫情存在关联的地区发出预警。
  3.3.2 Ⅲ级预警
  发生较大级别动物疫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疫情发生地发出黄色预警。
  3.3.3 Ⅳ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发生或可能发生疫情的相关区域发出蓝色预警。
  (1)辖区内发生突发动物疫情。
  (2)在监测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
  (3)周边发生动物疫情,可能危及到本辖区。   3.4 预警响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在预警信息发布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议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组织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派出应急专家组赴疫区指导疫情处置。
  根据疫情的发生、流行和处置情况,适时调整预警响应级别。风险消除后,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应措施。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首报
  较大及以上级别或可能演化成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疫情,以及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敏感人群的突发动物疫情,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疫情确诊后1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省农委和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市(州)的兽医主管部门通报。对于情况一时还不清楚的,可先报告疫情基本情况,再续报详细情况。报告时间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4.1.2 信息日报
  自突发动物疫情确认为疑似疫情到解除封锁,发生疫情的市、县两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完善详实地记录每日的扑杀、排查、检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情况,于次日9时前逐级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未发生疫情的县(区),按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报告。
  4.1.3 处置情况报告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24小时内,疫情发生地的县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疫情处置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后24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农委。一般级别的突发动物疫情无需首报和日报,现场处置结束后,县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处置情况报告。   4.2 先期处置
  4.2.1 疑似疫情处置
  对疑似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易感畜禽及其产品、污染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消毒。
  4.2.2 确诊疫情处置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立即向本级应急指挥部和人民政府报告疫情情况,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关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调集处置队伍,调配所需应急物资,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 毗邻区域发生疫情处置
  与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毗邻的县(区),有可能被发生的疫情危及时,县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本级应急指挥部和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根据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1 应急响应
  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级别应根据疫情级别确定,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动物疫情,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级别突发动物疫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需要,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安顺市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处置流程图见附件9.3)
  5.1.1 Ⅰ级和Ⅱ级响应
  5.1.1.1 启动程序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及重大(Ⅱ级)动物疫情时,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和级别。
  5.1.1.2 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5.1.1.3 应急处置
  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领导赶赴现场后,成立省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各工作组职责任务,各工作组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开展处置工作。
  5.1.1.4 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省应急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提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经批准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1.1.5 解除封锁
  疫区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紧急免疫,经省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组织专家审验合格,即可解除封锁。解除封锁令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进行发布。
  5.1.2 Ⅲ级响应
  5.1.2.1 启动程序
  较大级别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应急响应。
  5.1.2.2 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处置相关职责要求,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5.1.2.3 应急处置
  市应急指挥部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疫情处置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以及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研判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并明确各工作组职责任务。各工作组在现场应急处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任务主要是:
  (1)综合协调组: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组成,负责情况沟通、信息收集、信息传递等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并为开展处置工作提供相关保障;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收集、准备和发布等工作。
  (2)现场处置组: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组成,负责疫区内易感畜禽的扑杀、无害化处理,对疫情内被污染的用具、圈舍、道路等进行消毒。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畜牧兽医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组成,负责对疫区内密切接触发病畜禽的人员和参与疫情处置的人员开展人畜共患病排查;负责对各封锁消毒点及疫区内的人员、车辆消毒进行技术指导;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其他医疗保障工作。
  (4)社会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武警安顺支队等组成,负责疫区封锁、维护疫区处置工作秩序,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维护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后勤保障组: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中国电信安顺分公司、中国移动安顺分公司、中国联通安顺分公司、中国铁塔安顺分公司等组成,负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等方面的保障需求,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6)疫情调查组: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成,负责疫情调查和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追踪溯源等工作。
  (7)善后处置组: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组成,负责疫情排查、监测等工作,对受威胁区域进行紧急免疫;做好现场处置结束后解除封锁前疫区的监控、消毒以及疫情损失评估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畜牧兽医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计生委等组成,负责疫情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及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5.1.2.4 终止程序
  较大级别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综合报告相关情况,提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经批准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1.2.5 解除封锁
  疫区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紧急免疫,经市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初验合格并申请省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组织专家审验合格,即可解除封锁。解除封锁令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进行发布。
  5.1.3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动物疫情时,由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参照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处置流程进行。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或根据市领导批示,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处置。   5.2 善后处置
  5.2.1 疫情补偿
  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扑杀补助规定,综合考虑当地物价水平,确定补偿数额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为因扑灭或防止动物疫情传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2.2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2.3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3 处置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结束后,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系统回顾总结,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在处置工作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5.4 处置奖惩
  在处置动物疫情工作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在发生动物疫情后,对迟报、漏报、瞒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动物疫情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造成疫情扩散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有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完毕后,按照不同响应级别明确的疫情处置责任主体,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对疫情的全面调查处理,查明疫情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并对事发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整改的措施和相关处理建议,形成调查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7.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组建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在本级指挥部的领导下,加强培训和演练,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人员、卫生防疫等方面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7.2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量的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的安全区域。储备应急物资应包括疫情处理用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7.3 资金保障
  动物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由地方财政承担,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7.4 科普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和微信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动物疫情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教育,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相关防疫知识和科普知识的作用,依靠广大群众,对动物疫情实行群防群控,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7.5 应急演练
  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要结合实际,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提升应对处置能力。
  8.1 预案管理
  各县 (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预案体系。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
  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机构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动物疫情信息、请示启动应急响应、报备预警信息发布和疫情应急处置评估报告,以及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预案未明确的有关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处理。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安顺市突发动物疫情分级标准(略)
  2.安顺市突发动物疫情专家库名单(略)
  3.安顺市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处置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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