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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财〔2020〕14号)


各市属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全面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教育部财务司 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20〕30号)精神,现就做好本市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是学生资助战线全面参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贯彻中央和本市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好疫情防控相关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方案,全面谋划和部署好新学期学生资助的各项工作。   二、积极资助患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单位要根据有关部门及学校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了解本区、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体和生活等情况。要重点聚焦疫情严重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地区、边远地区,重点关注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残疾等特殊困难学生群体。对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及时予以资助。要根据疫情动态变化,合理调配资金,发现一个,资助一个,确保学生能够及时得到精准资助。在本人或家人感染疫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校后,各校要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国家资助的基础上,使用学校按规定从事业收入或学费收入一定比例中提取的学生资助基金,采取减免学费或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保障他们的正常学习生活。   三、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各单位应落实市教委等四部门印发的《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沪教委规〔2019〕7号)要求,做好困难生认定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生活上得到全面的保障。疫情防控期间,要妥善安排好寒假留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充分考虑疫情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需求,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助学金等资助资金,帮助他们顺利渡过疫情难关。对于已经毕业且处于还款期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还本付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精神,可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如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失去还款能力的,要协调经办银行启动救助机制,为其办理代偿应还本息相关手续,减轻其还款压力。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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