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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杭州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安排的另行通知

杭州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安排的另行通知


  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我省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规定,杭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于2020年1月29日发布了《杭州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及相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2月1日发布了《杭州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补充通知》。2020年2月2日浙江省司法厅发布《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安排的通告》,现根据相关要求和实际情况,本会特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本会立案、庭审、接待等办公场所继续暂时关闭,暂停当面现场立案、解答咨询、调解、庭审、评议等仲裁活动,暂停接收仲裁参与人当面递交的仲裁材料,恢复时间视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变化情况另行通知。   二、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代理人等因纠纷需要向本会立案的,请选择邮寄立案和提交材料,减少外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务必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
  立案邮寄及咨询联系方式:
  本部: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6楼立案厅,电话联系:0571-88395924
  萧山分会:杭州市萧山区西河路447号103室,电话联系0571-82660821   三、疫情防控期间,请仲裁参与人使用邮件、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联系仲裁工作人员。确需提交仲裁材料的,及时联系经办仲裁秘书,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办理。   四、疫情防控期间,现场庭审、质证、调解等仲裁活动全部延期,具体时间由相关仲裁秘书向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进行通知;公告开庭案件,一律公告延期开庭;前述具体恢复时间视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变化情况另行通知。   五、如恢复庭审后,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按期参加仲裁开庭的,可根据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延期开庭。   六、因疫情原因导致开庭时间变更,相关仲裁秘书会提前告知各位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请各位仲裁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知悉。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提供优质仲裁服务,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生命重于泰山,防控就是责任。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不便,请相关当事人和广大群众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共防疫情、同护健康。
  特此通知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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