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有效发挥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作用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和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有效发挥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作用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和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
(豫金发〔2020〕2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金融局,有关行业协会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区域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灵活、高效、面广的特色优势,加大金融服务力度,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和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特提出如下意见。
加强行业管理,切实做好从业机构复工复产指导服务
1.加强窗口指导。各级金融工作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督促辖内从业机构主动落实属地经营场所疫情防控措施,强化营业网点、办公场所和个人防护防疫管理,确保机构自身防控到位。
2.助力提升金融服务效能。各级金融工作部门要帮助支持从业机构运用自有业务平台与各级政府性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对接,开展线上融资需求对接服务。从业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融资项目开通绿色通道,通过电话、网络等远程方式,简化业务办理流程,特事特办,优先办理、即来即办,提升业务审批效率。 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履行从业机构特色服务功能和社会责任
3.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增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内的1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中原再担保公司免收再担保费,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发展前景较好但受疫情影响较大且担保物较少的小微企业要取消反担保要求;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省农信担保公司对政策性担保业务担保费率统一降至年化1%,对从事生猪、肉鸡、蛋鸡、饲料等“菜篮子”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费率可进一步降低;对无还款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适当延长追偿时限,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4.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差异化信贷功能。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农业养殖等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支持。疫情期间,国有小额贷款公司年化综合实际利率原则上下调5%-10%。
5.释放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融物优势。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医药、设备生产、物资供应等融资租赁业务,对其应急资金需求,开辟绿色通道并缓收或者减收租金和利息。融资租赁公司应根据自身条件提供适合民营、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开展差异化金融服务,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精准匹配,缓解承租企业资金压力。
6.提升商业保理公司应收账款融资效率。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发挥供应链金融作用,将抗击疫情的医疗物资保障、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基本生产生活保障等行业企业作为优先服务对象,延长企业保理融资期限,适当降低融资利率,减免罚息,降低融资成本,为企业提供更加优惠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7.发挥典当行应急融资便利优势。鼓励典当行对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工商个体户当户采取降费、降息、延期、增贷等措施,支持复工复产当户的资金需求;对疫情期间出现逾期的当户,适当延长还款期限,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对因疫情造成的客户逾期免除违约金和利息,并酌情予以优惠减免。对有续当需求的当户,鼓励适当延长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并在原有月综合费率基础上酌情下调1‰-5‰的费率。
8. 优化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要加大精准扶持力度,突出企业上市孵化、增强融资功能,优化企业挂牌、可转债申报和信息披露流程,为会员机构和市场主体提供线上服务;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审计工作延迟无法按时完成的,在符合证监会有关规定情况下,适当延长年审报告报送时间;积极为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提供中长期、低息的“可转债”发行服务,并减免相关企业备案、登记、结算等服务费用;对支持疫区建设、向疫区捐赠资金、物资的拟挂牌企业,实行“即报即审、审过即挂”,免收企业挂牌费用;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辟股权登记托管和质押登记绿色通道,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并减免股权初始登记、变更、质押登记等服务费用。
9.有效发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渠道功能。中原资产、河南资产2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大业务续作力度,实行优惠利率,对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企业,及时采取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严禁恶意催收。要充分发挥专业职能,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围绕全省大局加强对困难企业的纾困帮扶指导,强化跟踪服务。加强与市县政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接,运用批量收购、债务重组、市场化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加强政策服务,着力落实支持措施
10.坚持发展导向。鼓励支持省内外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企业在我省发起设立注册资本规模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在其审批环节、政策措施等方面予以支持。对疫情期间省内优质企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 可以执行县级行政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准入标准(郑州市辖区除外)。
11.调整部分监管指标。对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增资、大股东借款变更审批事项,实行企业向县级金融工作部门申请备案、即办即用,上述各项审批手续可在10个工作日内补办报批手续;对各项监管指标优良、因参与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需要提高融资杠杆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县级金融工作部门报备后其融资余额可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的3倍;在防疫期间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因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围绕供应链跨区放贷;各级金融工作部门要加强与国有出资人沟通协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小额贷款公司已按规定认真履行授信审批和业务审核职责的高管及相关人员实行尽职免责,担保机构发生代偿可直接冲减担保赔偿准备金,并向财政部门申请代偿补偿。 优化行业监管,严格控制风险
12.优化行业监管。各级金融工作部门要把指导服务从业机构有效发挥作用、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和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金融服务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支持合规经营、审慎宽容监管、帮助有序发展,依法科学推进行业管理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着力强化服务职能,完善健全地方金融体系,对于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有需求有意愿的企业申请设立的,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报批,特别是机构数量少、实力弱的地方要着力扶持发展,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要研究完善支持合规发展和依法监管的配套政策,充分应用财政奖补、扶优限劣政策,引导从业机构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要强化属地监管职责,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期间各类机构风险化解与处置进展情况,严守风险底线,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本通知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9月30日(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本通知实施期间如与国家相关监管政策冲突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