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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受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受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切实保护行政复议申请人和国家赔偿请求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疫情防控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以黑龙江省财政厅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向黑龙江省财政厅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受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
  (一)因疫情防控需要,黑龙江省财政厅从2020年2月10日8时30分起,停止现场接受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停止接受现场咨询和解答,疫情防控结束后自行恢复。
  (二)确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请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上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中止或延期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二、关于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受理
  (一)因疫情防控需要,黑龙江省财政厅自2020年2月10日8时30分起,停止现场接受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的相关材料,停止接受现场咨询和解答,疫情防控结束后自行恢复。
  (二)确需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的,请赔偿义务机关先电话咨询,黑龙江省财政厅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赔偿义务机关以邮寄方式提交。黑龙江省财政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进入审核、支付程序。
  其他未尽事宜,可向黑龙江省财政厅法规处咨询。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咨询电话:18646336626;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受理咨询电话:18646816666。
  邮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黑龙江省财政厅法规处;邮政编码:150001。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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