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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7〕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2日

  哈尔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突发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黑政办发〔2012〕48号)、《黑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黑政办综〔2016〕20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政发〔2006〕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及其直属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企业,以及中直省属在哈企事业单位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本规则所称突发事件信息,包括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全过程工作信息。
  本规则所称信息报告工作,是指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送和归档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报告相关情况的责任主体,负责报告辖区内突发事件。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及发生在本部门、本单位或本系统的突发事件。
  报告主体要根据《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规定,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等四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及可能引发各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进行报告。
  (一)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政务值班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事件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送、督办和反馈工作机制。
  (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单位值守应急机构是本地区(部门、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部门,值守应急机构负责人是本地区(部门、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等综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110、119、122、120等紧急报警中心和12319“城管热线”,以及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地铁运营等城市生命线类企业作为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单位,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及涉及安全稳定和其他敏感信息。
  (四)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单位必须通过市政府政务值班室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五条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新闻媒体对本市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渠道的舆情动态,快速核实、评估影响、及时回应,并向市应急办通报工作情况。


  第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逐级报告和“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单位应逐级向上级政府及上级有关单位报告。
  (一)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和敏感事件信息报告可不受逐级报告原则限制,由事发地政府及有关单位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二)各级政府直属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需垂直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须在确保不超过上报时限的前提下,先向本级政府报告,然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中直省属在哈企事业单位、市属企业、外资企业等发生突发事件,须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向事发地区县(市)政府报告,同时按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收到属地政府和其他系统或行业对同一事件(故)表述不一致的突发事件信息时,经过核实后仍然不一致的,以属地政府表述为准。   第九条 有关法律法规对某类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根据《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规定,一般级别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列为向市政府报告事项。包括:
  (一)自然灾害类: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泥石流、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大风、沙尘暴、冰雪、暴雨、雷电、雾霾天气等气象灾害;森林火灾;林木有害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类: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矿山事故;建筑工程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道路桥梁安全事故;火灾、煤气中毒事故;燃气事故;供、排水事故;供热、供电事故;通信线路及设施事故;地下管线事故;人防工程事故;有限空间事故;信息安全事件;核事件;辐射事故(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鼠疫、霍乱、SARS、流感、人感染禽流感、手足口等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职业中毒事件;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公共场所滋事事件;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金融安全和生活必需品、能源资源供给等经济安全事件;新闻舆论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和涉恐事件;突发涉外事件等。   第十一条 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可能影响安全稳定的敏感信息;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等级的,以及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
  (一)重要事件是指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危害,影响全市安全稳定的事件。
  (二)重点地区是指本市重要政治、外交、商贸、文化、体育等机构、场所、地区,包括党政军首脑机关所在地,易于聚集的广场;在哈外国机构,外国人聚集区;重大外事活动及重大文艺、体育、商贸等活动现场,重点繁华商贸区和文化、体育中心;国家重点高校、科研机构;重要旅游景区、景点,四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大型商市场;重要交通枢纽和地铁、长途汽车站;核、生、化、爆等重点涉危险源单位;水、电、气、热、油、通信等重要单位和设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他重点地区、机构、设施等。
  (三)特殊时期是指法定节假日、重大历史和政治事件纪念日,政治敏感时期,党和国家及本省、本市举行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期间,在哈举办重大政治、商贸、文艺、体育等活动期间,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期间;各类突发事件易发期等。   第十二条 须向各级政府报告的紧急重大事项以及按照国家和省、市及市应急委工作要求需要调查了解的重要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过程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各级政府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对信息综合研判,并进行首报。首报信息内容要素应包括事件发生的信息来源、时间、地点、单位(人、物)、起因、性质、过程、初步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应对处置等情况续报有关信息。续报信息内容要素应包括进一步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部组成、对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落实情况、紧急处置措施、人员力量和装备调用等情况,社会舆情控制、引导及信息发布等主要情况,拟请上级政府协助解决或支援的有关事项等。   第十五条 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要进行信息终报。终报信息内容要素应包括事件处置结果、社会维稳、善后安置、恢复重建及对整个事件的调查评估等情况。也可在终报中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在紧急情况下,首报可先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向上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和本级政府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再迅速按工作程序审批后,上报有关文字材料。对于情况不清、要素不全,暂时核实不清的信息,实行边报告、边核实,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后,再续报事件最新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接到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后,要同突发事件上报单位和应急处置有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掌握最新动态,并督促各单位做好信息续报工作。要及时将上级领导对上报信息作出的指示、批示传达到事发地政府及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做好督办和反馈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对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认为要素不全、情况不够清楚的,要迅速责成信息上报单位补充核实,限时报告。信息要素包括:
  一级要素:事件的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人员伤亡、设施设备损毁情况,事件的起因、概要过程;
  二级要素:事件的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
  三级要素:事件的发展趋势、处置情况;
  四级要素:领导现场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和请求支持事项。   第十九条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必须指派专人到达事发现场,建立现场指挥部与上级政府的信息联络通道,随时掌握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事件动态信息。   第二十条 在法定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根据工作安排,实行“零报告”制度,各相关单位应按时向市应急办报送综合信息。   第二十一条 涉密信息报送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信息载体以文字资料为主,并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尽可能提供图表、图片、影像等资料。为便于信息标准化处理,文字资料要使用word文档电子版通过“哈尔滨市政府应急指挥平台系统”报告,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报告。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文本信息主要采用word文档“XXX值班信息”的格式上报(具体格式附后)。发文机关标志由信息报告单位规范化简称加“值班信息”组成,如“五常市政府值班信息”、“市公安局值班信息”等;期号按年度编流水号,统一写为“第X期”;“报告单位”统一填写政府办公室或部门办公室;“报告时间”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报告信息用纸统一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正文上下各设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并在下分隔线下标注编辑和签发人。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单位要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质量。信息报告要做到内容真实、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格式规范。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区县(市)级以上政府报告信息。
  (一)对确认为一般(IV级)或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
  (二)对确认为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事件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单位要力争在事件发生后20分钟内向市政府进行电话报告,40分钟内向市政府进行简要准确书面报告;同时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准确详实情况,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市政府进行书面报告。情况没有完全核实清楚,可以“边核实边报送”或“边处置边报送”。
  (三)对社会和公众关注的敏感事件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执行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标准。
  (四)突发事件信息终报,原则上要在应对工作结束后3日内报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7日。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行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区县(市)政府政务值班室(市应急办)要定期、不定期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每半年通报一次工作情况,重大情况及时通报。
  (二)各区县(市)政府要对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告质量较高的进行通报表扬。
  (三)对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及信息报告不规范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查找原因、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评优资格。
  (四)对因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造成严重损失、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下发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办法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市政府应急指挥平台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标准格式
XXXX值班信息
第XXX期

  哈尔滨市XX区县(市)、XX委(办、局)办公室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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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XXX 签发: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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