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本市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02.26
- 施行日期:2020.02.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疫情防控 突发事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本市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履行好疫情防控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司法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引导申请人采取适当方式提出复议申请。疫情防控期间,各区发展改革委要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优先选择邮递等非直接接触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尽量避免到现场提交行政复议材料,减少出行及人员接触,降低传染风险。 准确把握法律法规适用。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确因新冠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等原因无法按期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因疫情防控不能正常开展调查核实证据、案件审理等工作,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影响无法参加行政复议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可以中止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告知当事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利。 积极化解行政争议防范法律风险。疫情防控期间,对居民、企业针对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行为提出的异议诉求,各区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回应关切、做好解释沟通,妥善处理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工作中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各区发展改革委要及时与市、区相关法制部门沟通。 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各区发展改革委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后,应依法做好行政应诉准备工作,按期进行举证答辩,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的,应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为尽量减少人员出行和接触,对人民法院已确定近期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要主动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商请或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审理,同时,可建议人民法院通过远程信息化手段开庭,争取人民法院的理解和支持。确需到法院现场开庭的,要加强诉讼代理人个人防护。
各区发展改革委要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充分发挥复议和应诉工作对疫情防控以及发展改革中心工作的法治支撑和保障作用,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6日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