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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有效应对疫情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有效应对疫情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有效应对疫情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已经2020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6日

  南昌市有效应对疫情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有效消除疫情影响,现就开展“项目建设提速年”、推进项目建设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项目谋划引进
  (一)科学谋划项目。建立全市重大项目库,对纳入国家、省“十四五”规划“盘子”,并能争取到主要由国家和省资金投入的重大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前期经费补助;列入市“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年度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优先从入库项目中安排。及时跟踪研判形势,疫情期间,对列入中央预算内的公共卫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的重大项目,亿元以上项目每个给予50万元前期经费补助,亿元以下项目每个给予20万元前期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
  (二)创新招商方式。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充分利用互联网、公众号等平台,针对性地开展招商推介,鼓励各级政府出资聘请招商顾问协助招商。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采用市场化方式,面向境内外院校、企业招引专业人才,组建专业招商队伍。(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二、开辟审批绿色通道
  (三)实行“不见面”在线审批。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等全程网上运行,对需要纸质批复文件的实行免费寄件;推行建设项目流程设计、告知、审批标准化。所需必须资料先提交电子版,所有资料纸质版待疫情结束后补交。(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四)简化重大项目审批程序。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一律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即收即办。全面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涉及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审批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实行“多测合一”。疫情期间,对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可以以保函方式缴纳。(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人社局)
  (五)减少审批环节。疫情期间,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已对可研报告进行了论证的,简化后续可研评审。容缓办理节能审查及不涉及大面积征地拆迁等项目的社会风险评估。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批复项目初步设计(代可研)。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下的简易、技术单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进行评审。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批复可研和初步设计,由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
  (六)实行承诺告知审批。建设项目“一书一证”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材料实行容缺受理,边办边补,可先提供电子材料办理,疫情结束后再提供纸质材料。
  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类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可容缺受理、先办后补,其中环评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可采取豁免审批、承诺告知审批(疫情结束后补办手续)等方式。对生产或转产与疫情防控有关的75%乙醇、含氯消毒剂企业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免于现场踏勘,当场发放有效期3个月的临时许可证;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疫情期间(自2020年1月24日至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之日)到期的,有效期顺延至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之日后的60天止。(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七)压缩审批时限。疫情期间,所有复工复产工程建设项目“一书一证”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联合审查时限压缩至12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时限压缩至8个工作日;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
  新(扩)建项目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取消施工图联合审查,实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
  审批部门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评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大型项目评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直相关部门)
  (八)简化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手续。疫情期间,因应急防疫需要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可由原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经审批部门核准同意后,可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调整为邀请招标;同一类型、同一工艺的项目可采取跟标采购方式(施工单位为国企)。
  疫情期间,取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时要求注册建造师担任委托人的规定。(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建设局)
  (九)缩短招标投标时限。疫情期间,因应急防疫需要的建设工程项目,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项目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调整为最短不得少于15日;对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含EPC)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调整为最短不得少于20日。(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
  (十)加快重大重点项目施工许可。疫情期间,对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中已动工但因多种原因未及时获批施工许可的项目,实行质监、安监和施工许可联合现场踏勘,在工程建筑质量安全司法鉴定合格,五方责任主体作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承诺后,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登记并核发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建设局)
  (十一)试行工业项目“桩基先行”。疫情期间,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中,实行了工程总承包(EPC)的工业项目,试行“承诺审批”+“桩基先行”改革举措,建设单位提供分阶段实施或先行施工部分的施工图联合审查(桩基)合格书和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后,可分阶段申请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并申领施工许可证。后续工程符合施工许可条件时,通过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完善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及自然资源分局)
  (十二)加大权力下放力度。疫情期间,按“能接尽放”的原则,有关重大项目推进和企业复工复产的行政审批事项,只要县区(开发区、新区)有能力承接的,即时下放到位,推动企业实现“就近办理”。疫情结束后综合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承接运行情况再统筹下放赋权一批行政审批权力。(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企业项目用工需求
  (十三)实行返岗复工员工补贴。疫情期间,积极与铁路等部门对接,采取包车、铁路专列、专门车厢集中组织市外员工返岗。对重点企业、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组织市外员工返岗复工所产生的包车费用予以全额补贴。对自行到岗的返岗员工和新招员工(含劳务派遣员工和小时工),按省内200元/人、省外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交通补贴(已享受包车补助或专车接送的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市级从就业配套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十四)加大就业服务和稳岗补助。疫情期间,向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含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企业)提供职业介绍和推荐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培训学校)和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等,成功推荐1名劳动者就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200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市级从就业配套资金中列支。
  对1月24日至2月9日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按照每吸纳1名劳动者就业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十五)加强务工人员住行保障。返岗务工人员须申领注册电子通行证,并通过手机进行个人轨迹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完善电子通行证登记信息,在防疫期间出入公共场所时出具电子通行证。除近14天内有湖北旅居史以及其他国家要求必须隔离的人员一律在属地进行集中隔离外,返岗务工人员经必要的健康检测后可取消隔离要求。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对辖区内镇街、社区、村委会不加甄别阻止人员出入的做法进行排查并坚决纠正,确保返岗务工人员进得来、出得去。合理保障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返岗人员居住场所,所属县区(开发区、新区)应选择租住符合条件的员工集中居住点,经费由县区(开发区、新区)、企业按照1:1的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四、统筹关键要素支撑
  (十六)允许先行使用土地。对因防控和治疗新冠肺炎建设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药品、医疗器械和乡镇卫生院(所、室)、农村医疗卫生、卫生防疫等所需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七)用地林地指标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林地指标重点保障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对疫情期间急需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使用本辖区存量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仍无法满足的,市级统筹协调异地购买或从市级调剂库中统筹调剂解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
  (十八)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宗地,按约定在2020年1月24日(含)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可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延期缴纳,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九)降低企业用地资金成本。出让土地的竞买保证金比例全部调整为20%。宗地在签订土地出让金合同后一个月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50%(含竞买保证金)。商住类经营性用地的余款缴纳,宗地起始总价为5亿元以上的用地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缴清,宗地起始总价为3亿元至5亿元的用地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后3个月内缴清,宗地起始总价为3亿元以下的用地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缴清;工业用地余款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后1年内缴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暂停开展土地出让合同履约巡查。疫情期间,暂不开展土地出让合同履约巡查,疫情结束后,恢复正常履约监管。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期间不计入违约期。(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一)延期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因疫情影响暂不能备齐相关申报资料,且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疫情期间到期的,延期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二)落实砂石、混凝土保供稳价。全力支持为重大项目提供建筑用砂石、混凝土保障的企业复工复产;多措并举拓宽供应渠道,统筹利用好航道和防洪疏浚工地砂等资源,积极争取增加年度采砂总量;健全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用砂协调机制,简化采区批复程序,采砂区所属县区(开发区、新区)负责保障砂石正常开采;强化建筑用砂市场监管、切实规范市场秩序,着力保障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用砂需求。(责任单位:市采砂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二十三)加强原材料供应保障。鼓励支持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就地就近解决原材物料问题,协调解决应急物资重点生产原材料采购和物资调运困难问题。对新上原材料生产项目,配备专门人员全程代理审批服务,实行边生产边审批,优先保障用地用水用电需求,推动项目尽早落地达产。(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市政公用集团、南昌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二十四)加强防疫物资保障。对酒精、口罩、手套、测温仪、防护服、隔离衣等防控用品,项目建设单位要拓宽采购渠道,努力满足自身防控需要;对项目自身筹备存在困难的,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要按照配额原则,加大统筹力度,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疫情期间,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防控物资费用以30元/人/天的标准按天数计入项目工程造价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二十五)用好用足专项再贷款政策。争取更多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全国性名单或省级名单,积极协调银行机构向名单内企业发放专项再贷款。对于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在企业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贴息50%和省财政贴息25%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贴息25%,所需资金从市级扶持制造业发展专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十六)开展银企对接。梳理汇总全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以及上市公司、重点拟上市企业复工复产融资需求,协调驻昌金融机构开展银企融资对接,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积极支持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鼓励开展线上审批操作,减少客户面访等非必要人群聚集。(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旅局、市房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二十七)拓宽项目融资渠道。疫情期间,复工后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10%的比例预拨付(按照原资金渠道安排)。建立完善全市重大重点项目融资统筹协调机制,全力争取银行信贷、地方政府一般债、地方政府专项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险资等资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公用集团、市城投公司、市轨道交通集团、南昌工业控股集团、南昌旅游集团、南昌水投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二十八)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驻昌银行机构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确保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降低0.5个百分点。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对于企业2020年在我市融资担保机构新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发生额的0.5%给予企业保费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降低企业贷款“过桥”成本,设立首期规模不低于2亿元的普惠性转贷基金,托管机构组建前暂由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履行普惠性转贷职责,疫情期间年化费率按基准利率执行。所需资金从市级扶持金融业发展专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南昌工业控股集团)
  (二十九)加强农业项目财政资金补助。对重点保供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生产基地、加工、储存和冷藏设施等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上年度已竣工投产并且疫情期间投入正常生产的项目,按照国家当期基准利率进行贴息(贴息期限按项目开工到建成投产期间的实际贷款时间计算,不超过1年),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三十)加强工业项目财政资金补助。对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鼓励类新开工工业项目,本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0%以上的,按其年度实际完成额的6%,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本年度设备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按其购买设备发票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疫情期间,对新上熔喷布生产项目且产品合格的企业,按其购买熔喷设备发票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重复享受其他设备补助政策。
  上述所需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市级所需资金从市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三十一)加强服务业项目财政资金补助。疫情期间,对集聚区内中小企业已采取减免租金举措的市级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减免房租补贴和防疫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市级扶持服务业发展专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疫情期间,除已经享受市级以上集聚区资金补助的商业街区、大型市场、商业综合体、商场对中小企业已减免租金20万元以上的,给予管理机构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2020年度南昌车主汽车报废后购买新车的,给予每辆1000元奖补。对农贸市场信息化改造,实现在线选购、下单和快速送货上门服务的,给予每个农贸市场不超过5万元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级商务发展专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六、畅通物流交通运输
  (三十二)全面恢复交通运输秩序。各地各部门不得简单采取堆填、挖断等硬隔离方式,阻碍县、乡、村道公路通行。在保障城市主、次干道交通畅通的同时,城市支路及单行道车辆能够通行有序循环,不得阻断交通。疏浚赣江南昌段航道,规范航运秩序,确保复工复产企业原材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逐步有序恢复客运站场运营和市际客运班线、旅游包车、近郊公交、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客运服务,确保复工复产企业返岗员工顺利上下班。(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三十三)全力提供优质高效的运输保障。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政策,对复工复产企业的运输车辆,严格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全面放开码头运营,对复工复产企业有需求的大吨位船舶优先引航进港。按照货物走向,引导船舶进入指定的水域锚泊,保障船舶进港、停靠安全有序。对提供民生物资供应的重大企业给予保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七、健全疫情防控责任体系
  (三十四)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疫情期间,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经济发展、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等工作,要突出指导企事业单位、行业落实主体责任职责要求,切实履行管行业、管疫情防控的“一岗双责”。对失职造成疫情扩散的,实行捆绑责任制;对不作为、乱作为导致重大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都将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政府各副市长、市纪委监委、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三十五)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复工复产企业、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一企一策”细化制定防控方案,落实电子通行证申领、手机旅居轨迹查询、员工管理等措施,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项目管理层到一线职工“横到边、纵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疫情扩散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积极支持企业对员工开展必要的健康检测,并实施中药预防性干预。(责任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   八、完善协调调度机制
  (三十六)建立项目调度推进机制。对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进行梳理,制定复工开工时间表,实行清单式管理、责任化推进,持续实施业主(代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重点办“小三长”的日常调度和分管副秘书长一日一调度、分管副市长一周一调度、市长一月一调度“大三长”的定期调度,实行市重点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督查、市发改委统筹督查、市政府专项督查“三级”督查,高效解决疫情期间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围绕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梳理项目全部推进链条,将每个项目的推进链条分成若干关键环节,每个关键环节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和办理时限,延伸到项目行政审批和服务部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重点办、市政府督查室、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三十七)建立市领导挂点帮扶和督查机制。县区(开发区、新区)的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由市委常委和副市长分片包干,各行业省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挂点帮扶。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成立驻项目工作组,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在复工复产中的用工、交通等需解决的问题。实行定期调度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内政策落实情况和项目复工复产情况进行排名。完善督查考核制度,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分别牵头做好督查和考核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督查室、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现有或新出台的支持项目建设政策措施,一并遵照执行。按照“就高”的原则兑现政策,不重复享受。涉及到使用财政资金补助的,要调整支出结构,优先用于应对疫情方面的支出。
  注:
  1、文中“疫情期间”除特别指出的情形外,均为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疫情结束后”指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解除后;
  2、责任单位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配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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