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第3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
(第3号)


  为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是1月15日以来进入宁夏的所有人员(含外地来宁人员和本地外出人员),都必须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如实申报登记,并接受健康筛查。   二、外省来宁人员和广大市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对湖北武汉市等疫区来(返)宁人员,予以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其他省区来(返)宁人员应主动居家隔离,并向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报告信息,隔离期间不访亲、不走友、不与外人接触,隔离满14天后如无症状可解除隔离。   三、大型商场、办公场所等公共场所要加强通风管理,做到每日清洁消毒,特别要对卫生间、洗漱间及电梯、楼道等楼宇公共设施定时清洁消毒。   四、加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组)的管理,实行实名登记、体温检测等查验措施。   五、强化各市、县(区)疫情防控信息的共享,对密切接触者及外省来(返)宁人员要及时互通信息,随时掌握情况。   六、多渠道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倡导群众勤洗手、勤消毒、常通风,出门自觉佩戴口罩,不随地吐痰等,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请广大市民(村民)尽可能减少出行,尽可能不聚餐聚会、不走亲访友,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保持良好心态。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