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保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保障的通知
各承办银行,各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1月31日发布《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肺炎疫情防控阶段业务办理的公告》基础上,经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保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缴存单位的服务保障。一是因疫情防控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在5%-12%范围内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二是因疫情防控影响,缴存单位未及时办理职工账户封存手续导致多缴的,在说明情况并征得职工同意后,可办理批量退缴,简化手续。三是因疫情防控影响,单位未能正常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说明情况并补缴后,缴存职工视同连续缴存情形,不影响该单位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障职工申请贷款权益。 加大对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服务保障。一是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提供优先保障、预约上门等贷款业务绿色通道服务。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免收逾期罚息、不影响个人信用,已计收的罚息予以退还。 强化对疫情防控影响贷款职工的服务保障。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免收逾期罚息、不影响个人信用,已计收的罚息予以退还。 国家或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8日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