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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冠肺炎流行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冠肺炎流行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
(2022年4月7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控制新冠肺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间,个人应当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加强自我健康管理,按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主动使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场所码(以下简称场所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个人进入相关场所和在特定情形下规范佩戴口罩,并保持社交距离。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宣传和指导科学规范佩戴口罩。   三、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规定相关场所应用场所码,并明确场所码使用规范;对于无法使用场所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应当明确替代措施。
  通过场所码采集的信息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根据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指引,落实要求规范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等措施,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提示。
  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根据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落实场所码管理措施,在入口显著位置张贴场所码,并安排专人负责查验。   五、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场所码的,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发现后应当提示、劝阻,并可以依法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六、违反本决定,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个人不听劝阻或者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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