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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核酸检测点医疗废物收运处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核酸检测点医疗废物收运处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环发〔2020〕73号)


各区、县(市)政府,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分局: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市将对全市居民进行全员核酸检测,届时将产生大量的医疗废物,样品采集点数量多,点位分散,为了做好检测废物的收集处置工作,根据忠昆副市长12月31日电视电话会议指示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负责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要在属地卫健专业部门的指导下,对各核酸检测点产生的采样废物、废弃口罩和防护服等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安排专人进行分类消杀、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进行双层包装封袋,做到应收尽收,为确保安全,要就近送到指定的医疗废物暂存点暂存,并做好登记和交接,严禁与生活垃圾混放。   二、各区卫健部门负责确定辖区内核酸检测医疗废物暂存点,暂存点应设在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或隔离宾馆,并将暂存点名单提供给本区生态环境分局,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将暂存点名单提供给沈阳瀚洋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并通知瀚洋公司进行收运。   三、沈阳瀚洋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要充分做好收运车辆和人员的准备工作,按照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供的医疗机构名单,及时收运处置检测产生的医疗废物,收运过程要规范做好计量称重和转移联单,收运人员要做好人员防护。
  此通知未尽事宜由市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局解释。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潘明杰 联系电话:13304008828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姜海涛 联系电话:13066575197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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