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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辽律发[2003]3号)


各市律师协会:
  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全省各单位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防治措施,防止非典疫情的传播与蔓延。目前,我省尚未发生大规模的非典型肺炎疫情。但由于非典型肺炎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以及尚无有效预防治疗方法的现状,使得防治工作还不容乐观,尤其是我省已经出现输入性的非典病例,这使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形势更为严峻。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省司法厅党组的指示要求,现就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预防工作
  我省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的非典型肺炎疫情,但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要克服麻痹思想,充分认识抗击非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既要居安思危,又要科学的看待非典疫情,克服恐慌心理。在保持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沉着冷静地开展预防工作。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本所的防治非典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全体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提高警惕,搞好防范,切不可有丝毫的麻痹大意。工作中要在开辟的专门区域内接待当事人,将询问有关疫情作为第一要件,并做好登记,律师和当事人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必要时要测试体温。在疫情尚未得到控制之前,如果看守所、监狱、劳教所等单位按有关规定限制会见案件相关当事人的,律师应予配合,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当事人因此要求解除委托的可以解除,并根据工作进度情况合理退还委托费。   二、加强防范,严格实行请示报告制度
  鉴于目前我国疫情传播形势比较严重,要求律师尽量避免到人群密集的地方活动,尽量减少社交活动,特别是要尽量少去商店、酒店、歌舞餐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也尽量不要安排会议、旅游或到有疫情的地方出差,最大限度地控制非典的传播途径。对于业务开展方面,原则上不提倡律师跨省市外出或出境,以减少病毒传播感染的威胁。因工作需要非去不可的,要求律师必须要做好自身的防护工作,并实行报告制度。即:律师在疫情期间要跨省市外出或出境的,要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事先向所在市律师协会呈送书面报告,到疫情较重省市及出境的由市律师协会书面报告给省律师协会。外出返回后必须向所在市律师协会报告,并按本市的相关要求实行隔离观察。没有事先报告,擅自跨省市外出或出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协会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其行业处分。   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各项预防工作
  要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交通工具等场所的消毒工作,工作场所及住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并做好各种消毒工作;搞好律师事务所内外的环境卫生和个人的生活卫生;号召律师加强加强户外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提高自身免疫能力;有条件的还应服用一些预防疾病和增强免疫力的药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一旦发现周围的人,尤其是本所工作人员或与本所有接触的当事人有感冒、发烧等症状,要督促其尽快到医院检查、治疗,并迅速向有关的疾病控制机构报告,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防止可能的病情扩散。同时,要尽快查清其在本所的活动范围和接触人员,并对场所进行消毒,并将相关情况向省律师协会报告,以便加强控制措施,共同做好非典疫情的防范工作。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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