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防城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恢复销售感冒和退热止咳类药品的通告
- 制定机关: 防城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 公布日期:2020.03.27
- 施行日期:2020.03.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疫情防控
防城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恢复销售感冒和退热止咳类药品的通告
鉴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3月28日起,全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恢复销售感冒和退热止咳类药品,按照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继续执行对购买感冒和退热止咳类药品实行实名登记报告制度直至疫情结束。
违反本通告规定,对感冒和退热止咳类药品未如实登记报告的药品零售企业,相关部门将予以严厉处罚。
特此通告。
防城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代章)
2020年3月27日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代章)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