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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在前期《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内医保电〔2020〕2号)基础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落实领导小组责任,强化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全力做好防治工作。   二、建立综合保障机制
  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于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三、实施倾斜报销政策
  各地对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做好与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确保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   四、做好异地就医经办服务
  对确诊和疑似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先救治、后备案,属于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并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异地就医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五、做好监测监管工作
  对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自治区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先在网下采购应急使用,并及时向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申报直接挂网。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密切关注相关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   六、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各盟市医保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相关政策落实情况。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要求统计当地工作动态、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患者结算人数、医疗费用和报销费用等情况(见附件),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于每日中午12点前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各盟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报告。
  联系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高云峰 15547109966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附件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略)
  2. 内蒙古自治区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情况表(略)
  3. 疫情动态表(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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