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琼药监械〔2022〕47号
- 公布日期:2022.04.01
- 施行日期:2022.04.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琼药监械〔2022〕47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前全国新冠疫情形势严峻,我省部分地区已出现确诊病例。为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各市县局要严格落实《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械管〔2022〕23号)及《海南省药监局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琼药监械〔2022〕39号)要求,结合“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医疗器械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持续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摸清本辖区内实际经营企业底数,掌握企业实际经营信息和销售渠道,将销售产品的合法性、供应商进货查验、是否依法履行主体责任等作为检查重点,切实保障群众用械安全。对符合要求的经营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的申报,要加快审批。 积极配合做好医用物资保障工作
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属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的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医用物资保障工作。要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需求调研摸底工作,动员企业展现社会责任担当,积极筹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稳定有序,满足群众购买需求。 加强宣传引导
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开展宣传引导,及时向省药监局上报在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企业信息,方便群众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积极引导群众正确使用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日
2022年4月1日